马克思研究商品交换价值,他是这么研究的:他认为不同质的商品能够交换是因为他们包含某种共同物,这种共同物显然不是物的各种不同的有用性,于是他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个以前没有的概念——抽象劳动,认为这就是那个共同物,是它的存在让不同质的商品能够相互交换。
通过抽象劳动这个概念,马克思推导出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交换价值,具体劳动形成商品使用价值,商品交换时与商品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于是交换纯粹体现为人类劳动之间的互换,进一步的,为了衡量劳动,引入劳动时间这个价值尺度来判断交换价值的大小。后面的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就都出来了。
可是,既然马克思可以剥离各种具体劳动,创造出一个抽象劳动来说明不同质商品能够交换的原因,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如法炮制,剥离各种具体劳动形成的不同具体效用,创造出一个共同的抽象效用来,把这个抽象效用看成是那个共同物呢?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这也是可行的啊。
如果这成立,那么我们可以同样推导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抽象效用,而不是抽象人类劳动。从而,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就不是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而是人对效用的主观判断。
从逻辑上来讲,我认为这样推导并没有什么不妥,如果马克思可以这样推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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