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划分为单主体价值与主体间性价值,对于认识商品消费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实质具有决定性意义。在商品价值问题上,前人之所以从正确的使用价值论倒退到价值实在论,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明确区分单主体价值与主体间性价值。
商品价值就是商品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商品作为客体,其多种属性能够满足人的多种需要,因而就具有多种有用性,从而具有多种价值。商品有且只有三种用途,或满足主体的三种需要即消费、生产投入和交换的需要,因此商品价值分为消费价值、生产投入价值和交换价值三种。消费价值是商品直接满足某个主体消费需要的有用性,生产投入价值是指作为生产投入生产其他产品的价值,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满足卖方交换需要的有用性,是商品卖者用来交换其他商品的有用性。王海明把消费价值和生产投入价值统称为使用价值,从而把商品价值分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大类 。王海明在《国家学》中认为商品的消费价值仅跟一个主体有关,与其他主体没有关系,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商品的消费价值可能是单主体价值,也可能是炫耀性价值、声誉价值、共鸣价值和网络价值这四种主体间性价值,而商品交换价值则是另一种主体间性价值,因此虽然消费价值与交换价值是不同的商品价值,但消费价值可能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假设甲用X交换乙的Y,Y看作货币,即乙用货币Y购买甲的商品X,则商品X对甲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从量上讲,也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买方乙愿意对商品的最高出价即保留价格,决定了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潜在上限,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不可能超过买方对商品的保留价格。通常这个潜在上限很难真正实现。第二,商品对卖方最终实现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的销售收益,即卖方用X换回来的Y。虽然均衡价值论正确说明了单位商品所实现的交换价值是其销售价格,全体商品所实现的交换价值是其销售收益,但均衡价值论并没有正确说明商品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在于商品对买方具有价值,或者买方对商品价值的认识和评价是积极、正面和肯定的,因此均衡价值论只看到了现象没有看到现象背后的本质。第三层次,如果用价值来衡量交换价值的话,那么,X对甲的最终实现的交换价值是指换回来的Y对甲的价值。
假设甲用X交换乙的Y,Y看作货币。商品X对甲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或者说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并非生产商品X耗费了劳动,而是下面三个层次的原因:第一层次,直接来说,是因为乙愿意交换;第二层次,乙之所以愿意交换,是因为X对乙的价值大于Y对乙的价值,这是采取价值话语体系来描述乙愿意交换的原因,但不现实;第三层次,是因为乙认为X对自己的价值大于Y对自己的价值,或者说买方对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评价是正面、积极、和肯定的。马克思和王海明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由于他们没有价值矩阵的概念,因此他们不明白的是,不是“商品对卖方的使用价值是商品对卖方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是“商品对买方的使用价值才是商品对卖方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商品事实上对买方既可能有价值也可能没有价值,买方对商品价值的评价既可能肯定也可能否定,一共存在4种组合,如下表所示:
表3-4 商品价值与买方评价的四种组合
商品对买方的价值 买方对商品的评价 评价正确性 购买决策 购买决策正确性
商品对买方事实上有价值 买方认为商品有价值 评价正确 购买 决策正确
买方认为商品无价值 评价错误 不购买 决策错误
商品对买方事实上无价值 买方认为商品有价值 评价错误 购买 决策错误
买方认为商品无价值 评价正确 不购买 决策正确
决定买方是否购买的原因不在于商品事实上对买方有没有价值,而在于买方是否认为商品对自己有价值——只要买方认为商品对自己有价值,买方就会购买——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那么多家长愿意购买事后发现有害于婴儿的奶粉。
现代制度经济学所谓的信任资本、社会资本,其本质正是一种主体间性价值。买方对商品价值的信任,是商品对卖方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如果买方对商品价值不信任,即使商品事实上对买方具有价值,买方也是不会购买的,那么商品对卖方也没有交换价值。
如果买方对商品X的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完全正确,那么商品X对买方有价值是X对卖方有交换价值的原因,于是商品X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可以说是“‘X对买方乙的使用价值’对于卖方甲的价值”,因此,商品交换价值是价值的价值,是高层次价值,是商品的主体间性价值,这就是商品交换价值的本性。但实际来说,买方对商品X的价值评价才是X对卖方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可以说商品X对卖方的交换价值是“‘买方对商品X的评价’对卖方的价值”,因此,商品交换价值是评价的价值,是高层次价值,是商品的主体间性价值,这才是商品交换价值的本性。
(二)商品对买方的价值作为商品交换价值实体
我们对于商品交换价值实体的确认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假定评价完全符合价值,从而把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归结为商品 对于买方的价值,第二步则放弃评价完全符合价值的假定条件,进一步把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归结为买方对于商品对买方价值的评价。
马克思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马克思把商品价值这一术语单指商品的交换价值,商品价值不是物品价值,而是物品作为商品的价值。对于商品价值的内涵,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定义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
马克思认为商品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和实体是商品中凝结了人类的劳动,这其实不符合事实:未经开发的自然风景,其所有者只要在很远的地方设卡卖票收费,就可以进行销售,这时风景区的所有者并未在风景区上投入任何劳动,但风景区对其所有者仍然有交换价值;一台使用过的旧电视机,可以成为商品卖给一个上门收旧货的小贩,这台旧电视并没有让主人付出任何劳动,因为他购买新电视时是电视厂家送货上门安装好的,销售旧电视时是小贩上门拆卸搬走的,而他一直使用遥控器,根本就没有碰过电视机。因此,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不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抽象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产生之后,就一直伴随着很多争论,即使在其被官方意识形态所支持的中国,也遭到很多质疑,产生了许多扬弃劳动价值论的新商品价值理论。这里我们不对各种商品价值理论一一进行评介,主要评介王海明的商品价值理论。王海明的商品价值理论主要体现在《新伦理学》与《国家学》这两部著作中。
王海明在《新伦理学》和《伦理学原理》中虽然正确地运用效用价值论代替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此时他在两个问题上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摆脱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带来的影响,一是仍然把商品价值看成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二是把抽象劳动作为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王海明认为,商品的价值不同于物品的价值,“商品价值不是物品对人的效用,而是商品对人的效用”。“商品价值也就是商品对其交换者的价值,也就是商品中能够满足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性。”“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都是商品对人的效用。只不过,商品价值是商品中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满足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而商品使用价值则是商品中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之外的属性——如金刚石的坚硬和苹果的香甜等等——满足人的消费需要的效用性” 。对于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王海明仍然遵循了马克思的传统,把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实体。“一切价值都是价值实体对于需要的效用,商品交换价值无疑是交换价值实体对于交换需要的效用,因而也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对人交换需要的效用” 。
在《国家学》中,王海明接受了晏智杰在《经济价值论再研究》中的观点,把商品价值定义为“商品对于人的需要的效用性”,并对商品价值作了分类:“商品满足换回其他商品的需要的效用,叫做交换价值”;“商品满足使用需要的效用,叫做使用价值”。“商品使用价值也就是商品满足消费需要和生产需要的效用”。“商品所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无非三类:消费需要、生产需要和交换需要。”“所以,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包括商品价值的全部外延,因而堪称商品价值之分类”。 其中消费需要是指消费者对于消费品的需要,而生产需要是指生产者在生产时对于投入原材料的需要。可见,王海明在《国家学》中已经正确地纠正了马克思在《资本论》和他自己在《新伦理学》中把商品价值等价于交换价值的片面定义。
对于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王海明的《国家学》相对于《新伦理学》也有实质性进步。王海明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从而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因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可能具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存在依赖于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却不依赖于交换价值而能够相对独立存在”。“交换价值实体是实用价值,交换价值量的多少大小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量的多少大小决定的,二者成比正比例变化”。 王海明虽然在《国家学》中正确的坚持了效用价值论,但他仍然没有明确认识到价值矩阵的概念,因此这使得他在正确地把交换价值实体归结为使用价值的时候,不能进一步精确地把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归结为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王智慧在《网络虚拟货币研究》中正确地指出,“商品交换价值实体是商品满足他人消费需要的效用性”即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是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 。或者说,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种说法并不精确,精确来讲应该是“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是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一个商品之所以对于卖者具有交换价值,原因不是因为商品凝结了生产者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不是因为商品对于卖者具有使用价值,而是因为商品满足了买者的某种需要、欲望和目的,或者说商品对于买者具有价值。其实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商品对于卖方具有交换价值(=卖方能够把商品销售出去)的原因之一是卖方对商品具有产权,二是是消费者对商品存在需求(=商品对消费者有价值)。买者购买商品之后,既可能自己消费(使用价值),也可能进一步拿去销售(交换价值)。但无论如何,正是因为商品对于买者具有价值(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才使得买者有购买商品的需求,而买者购买商品的需求才是商品对于卖者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
如果商品对于潜在的买者没有价值(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那么商品对于卖者也就没有交换价值;或者说,对消费者无价值从而消费者没有需求的商品,对于生产者没有交换价值。离开了买者,商品不可能对单独的卖者具有交换价值,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存在于卖者与买者的交换关系之中。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的存在前提是商品对于买者具有价值,这正是“主体间性价值”而不是“单主体性价值”。无论是马克思还是王海明,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到“单主体性价值”与“主体间性价值”这两种价值关系属性的区别,因此他们都无法正确的认识到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是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实际上,商品交换价值属于“单向主体间性价值关系”而不是“双向的主体间性价值关系”,因为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依赖于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但反过来,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却不依赖于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商品交换价值属于主体间性价值关系,说明商品交换价值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只存在于买方与卖方的交换关系之中,而不是只存在于商品与卖方的关系之中;马克思虽然正确地看到了商品价值体现了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交换关系,但是马克思却错误的把这种交换关系进一步限定为劳动交换关系。商品价值既可能体现出劳动交换关系,也可能体现出非劳动交换关系。
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实际上是商品的第四属性,而不是商品的第三属性。商品对卖者的使用价值根据其用途的不同,既可能是商品的第三性质(单主体价值关系属性),也可能是商品的第四性质(主体间性价值关系属性):比如商品满足卖者生理需要的性质是第三性质,而商品满足卖者精神需要的炫耀性是第四性质。
有人进一步把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实体确定为卖者用商品换回来的商品或货币(销售收益)对于卖者的价值。那么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呢?设甲用物品X交换乙的Y,那么X对甲的交换价值实体是不是Y对于甲的价值呢?价值实体本质上是客体对于主体具有价值的原因,那么X对于甲有交换价值的原因是不是因为换回来的Y对甲有价值呢?显然不是。Y对甲有没有价值,与X对乙有没有价值没有关系,如果X对乙没有价值,即使Y对甲有价值,那么甲也无法用X去换回对甲有用的Y,这时X对甲并没有潜在的交换价值。
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实体虽然不是甲用X换回来的Y对甲的价值,但是Y对甲的价值成为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形式,X对于甲的交换价值的大小体现为甲用X换回来的Y对于甲的价值大小,或者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大小体现为销售收益(对于卖方的价值)的大小。通常情况下,甲之所以愿意用X去换回Y,是因为Y对甲的效用价值大于X对甲的效用价值,而不是如马克思所说的,X与Y中所包含的(劳动价值)相等。同样,对乙而言,他之所以愿意用Y换回X,是因为X对乙的效用价值大于Y对乙的效用价值。交换的商品不可能(效用)价值相等,如果(效用)价值相等,还有必要交换吗?由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客观价值论,因此,当甲用X(同时包含了商品种类与数量,比如X表示3个鸡腿)交换乙的Y(比如说表示5斤苹果)时,马克思写出了X=Y这样的公式,从而把Y看成是X的价值表现形式,X的价值相对表现为Y,X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而Y则是等价物。马克思关于相对价值形式的观点,即使把劳动价值换成效用价值,仍然是成立的,即X对甲的交换价值表现为换回来的Y对甲的价值。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表述中,却只能笼统谈论商品价值,而不会谈论商品对卖者的价值和买者的价值,好像商品对所有人的价值都相同一样。从常识来看,同一客体同一商品,对于不同人的价值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客观价值论的观点不符合常识。按照劳动价值论,甲用X换回Y,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价值相同,劳动价值不会增加,因此马克思断定流通领域不可能出现(劳动)价值增加的情况。但按照效用价值论,Y对甲的价值可以看作甲销售X获得的销售收益,X对甲的使用价值可以看作甲销售X的机会成本(甲把X换出去之后就失去了X带来的使用价值),甲用X换回来的Y对甲的价值要大于换出去的X对甲的价值,相当于是说,甲销售X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成本,而Y对甲的价值超过X对甲的价值的部分,可以看作甲在交换中获得的利润或剩余收益。同样乙换回来的X对乙的价值(相当于销售收益)要大于Y对乙的价值(相当于机会成本),超出部分即是乙参与交换获得的剩余收益或利润。因此交换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增值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过程,这正是交换的动力源泉——也就是说,用效用价值论可以很好的解释交换的动力源泉问题,而劳动价值论做不到这一点。但是在交换关系中,X对甲的价值与X对乙的价值却无法比较,Y对甲的价值与Y对乙的价值也无法比较,也没有比较的必要。人际间价值比较是社会科学的核心难题,交换实际上并不需要涉及到人际间价值比较的问题。
商品交换价值有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商品对卖方的潜在交换价值实体与实现形式这两者是分离的,两者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商品对卖方的潜在交换价值实体是商品对买方的价值(买方需求),而商品对卖方交换价值的实现形式则是卖方换回来的商品对于卖方的价值(销售收益)。
马克思把商品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之后,只能得出劳动创造价值的结论,即只能是“劳动创造劳动”的同义反复。但如果把商品价值正确的定义为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有用性,把商品使用价值实体正确地归结为商品的物理与化学性质,把商品交换价值实体正确地归结为商品对买方的价值之后,那么创造商品价值的因素是什么呢?显然,劳动仍然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了。自然资源、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这四类生产要素都能够成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有助于生产商品,从而有助于满足卖者的使用需要与买者的使用需要。
总结一下,当甲用X交换乙的Y时,X对甲的交换价值是“甲可以用X换回价值更大的Y”,而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实体是“X对乙的价值”,而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却是“Y对甲的价值”,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大小尺度(可称为X的交换能力)则表现为换回的Y对甲的价值量,创造价值的因素可能包括所有生产要素。
我们研究了商品的价值,货币是从商品演化而来,因此货币的价值,也适用于商品价值的基本原理。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所拥有的货币的交换价值实体是卖方接受货币的意愿或卖方对货币价值的评价,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时不愿意接受消费者所持的货币,那么这种货币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没有交换价值。而货币能够买到的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是货币价值的表现形式和度量工具,称为货币的购买力。货币的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价值。货币对于所有者和整个社会分工的使用价值可能有炫耀和财富贮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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