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its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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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矩阵和评价张量及其应用——价值理论的一个彻底解决方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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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1 00:19:42
九、商品交换价值是一种主体间性价值(一)商品价值
        价值划分为单主体价值与主体间性价值,对于认识商品消费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实质具有决定性意义。在商品价值问题上,前人之所以从正确的使用价值论倒退到价值实在论,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明确区分单主体价值与主体间性价值。
        商品价值就是商品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商品作为客体,其多种属性能够满足人的多种需要,因而就具有多种有用性,从而具有多种价值。商品有且只有三种用途,或满足主体的三种需要即消费、生产投入和交换的需要,因此商品价值分为消费价值、生产投入价值和交换价值三种。消费价值是商品直接满足某个主体消费需要的有用性,生产投入价值是指作为生产投入生产其他产品的价值,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满足卖方交换需要的有用性,是商品卖者用来交换其他商品的有用性。王海明把消费价值和生产投入价值统称为使用价值,从而把商品价值分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大类 。王海明在《国家学》中认为商品的消费价值仅跟一个主体有关,与其他主体没有关系,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商品的消费价值可能是单主体价值,也可能是炫耀性价值、声誉价值、共鸣价值和网络价值这四种主体间性价值,而商品交换价值则是另一种主体间性价值,因此虽然消费价值与交换价值是不同的商品价值,但消费价值可能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假设甲用X交换乙的Y,Y看作货币,即乙用货币Y购买甲的商品X,则商品X对甲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从量上讲,也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买方乙愿意对商品的最高出价即保留价格,决定了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潜在上限,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不可能超过买方对商品的保留价格。通常这个潜在上限很难真正实现。第二,商品对卖方最终实现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的销售收益,即卖方用X换回来的Y。虽然均衡价值论正确说明了单位商品所实现的交换价值是其销售价格,全体商品所实现的交换价值是其销售收益,但均衡价值论并没有正确说明商品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在于商品对买方具有价值,或者买方对商品价值的认识和评价是积极、正面和肯定的,因此均衡价值论只看到了现象没有看到现象背后的本质。第三层次,如果用价值来衡量交换价值的话,那么,X对甲的最终实现的交换价值是指换回来的Y对甲的价值。
         假设甲用X交换乙的Y,Y看作货币。商品X对甲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或者说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并非生产商品X耗费了劳动,而是下面三个层次的原因:第一层次,直接来说,是因为乙愿意交换;第二层次,乙之所以愿意交换,是因为X对乙的价值大于Y对乙的价值,这是采取价值话语体系来描述乙愿意交换的原因,但不现实;第三层次,是因为乙认为X对自己的价值大于Y对自己的价值,或者说买方对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评价是正面、积极、和肯定的。马克思和王海明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由于他们没有价值矩阵的概念,因此他们不明白的是,不是“商品对卖方的使用价值是商品对卖方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是“商品对买方的使用价值才是商品对卖方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商品事实上对买方既可能有价值也可能没有价值,买方对商品价值的评价既可能肯定也可能否定,一共存在4种组合,如下表所示:

表3-4        商品价值与买方评价的四种组合


商品对买方的价值                       买方对商品的评价        评价正确性        购买决策        购买决策正确性


商品对买方事实上有价值      买方认为商品有价值        评价正确           购买                决策正确


                                           买方认为商品无价值        评价错误         不购买             决策错误


商品对买方事实上无价值       买方认为商品有价值        评价错误           购买                决策错误


                                               买方认为商品无价值        评价正确           不购买              决策正确



        决定买方是否购买的原因不在于商品事实上对买方有没有价值,而在于买方是否认为商品对自己有价值——只要买方认为商品对自己有价值,买方就会购买——这可以解释为什么那么多家长愿意购买事后发现有害于婴儿的奶粉。
现代制度经济学所谓的信任资本、社会资本,其本质正是一种主体间性价值。买方对商品价值的信任,是商品对卖方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如果买方对商品价值不信任,即使商品事实上对买方具有价值,买方也是不会购买的,那么商品对卖方也没有交换价值。
         如果买方对商品X的价值的认识和评价完全正确,那么商品X对买方有价值是X对卖方有交换价值的原因,于是商品X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可以说是“‘X对买方乙的使用价值’对于卖方甲的价值”,因此,商品交换价值是价值的价值,是高层次价值,是商品的主体间性价值,这就是商品交换价值的本性。但实际来说,买方对商品X的价值评价才是X对卖方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可以说商品X对卖方的交换价值是“‘买方对商品X的评价’对卖方的价值”,因此,商品交换价值是评价的价值,是高层次价值,是商品的主体间性价值,这才是商品交换价值的本性。

(二)商品对买方的价值作为商品交换价值实体

        我们对于商品交换价值实体的确认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假定评价完全符合价值,从而把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归结为商品   对于买方的价值,第二步则放弃评价完全符合价值的假定条件,进一步把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归结为买方对于商品对买方价值的评价。
        马克思区分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马克思把商品价值这一术语单指商品的交换价值,商品价值不是物品价值,而是物品作为商品的价值。对于商品价值的内涵,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定义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
         马克思认为商品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和实体是商品中凝结了人类的劳动,这其实不符合事实:未经开发的自然风景,其所有者只要在很远的地方设卡卖票收费,就可以进行销售,这时风景区的所有者并未在风景区上投入任何劳动,但风景区对其所有者仍然有交换价值;一台使用过的旧电视机,可以成为商品卖给一个上门收旧货的小贩,这台旧电视并没有让主人付出任何劳动,因为他购买新电视时是电视厂家送货上门安装好的,销售旧电视时是小贩上门拆卸搬走的,而他一直使用遥控器,根本就没有碰过电视机。因此,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不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抽象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产生之后,就一直伴随着很多争论,即使在其被官方意识形态所支持的中国,也遭到很多质疑,产生了许多扬弃劳动价值论的新商品价值理论。这里我们不对各种商品价值理论一一进行评介,主要评介王海明的商品价值理论。王海明的商品价值理论主要体现在《新伦理学》与《国家学》这两部著作中。
         王海明在《新伦理学》和《伦理学原理》中虽然正确地运用效用价值论代替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此时他在两个问题上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摆脱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带来的影响,一是仍然把商品价值看成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二是把抽象劳动作为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王海明认为,商品的价值不同于物品的价值,“商品价值不是物品对人的效用,而是商品对人的效用”。“商品价值也就是商品对其交换者的价值,也就是商品中能够满足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性。”“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都是商品对人的效用。只不过,商品价值是商品中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满足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而商品使用价值则是商品中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之外的属性——如金刚石的坚硬和苹果的香甜等等——满足人的消费需要的效用性” 。对于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王海明仍然遵循了马克思的传统,把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实体。“一切价值都是价值实体对于需要的效用,商品交换价值无疑是交换价值实体对于交换需要的效用,因而也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对人交换需要的效用” 。
         在《国家学》中,王海明接受了晏智杰在《经济价值论再研究》中的观点,把商品价值定义为“商品对于人的需要的效用性”,并对商品价值作了分类:“商品满足换回其他商品的需要的效用,叫做交换价值”;“商品满足使用需要的效用,叫做使用价值”。“商品使用价值也就是商品满足消费需要和生产需要的效用”。“商品所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无非三类:消费需要、生产需要和交换需要。”“所以,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包括商品价值的全部外延,因而堪称商品价值之分类”。 其中消费需要是指消费者对于消费品的需要,而生产需要是指生产者在生产时对于投入原材料的需要。可见,王海明在《国家学》中已经正确地纠正了马克思在《资本论》和他自己在《新伦理学》中把商品价值等价于交换价值的片面定义。
        对于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王海明的《国家学》相对于《新伦理学》也有实质性进步。王海明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从而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因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可能具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存在依赖于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却不依赖于交换价值而能够相对独立存在”。“交换价值实体是实用价值,交换价值量的多少大小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量的多少大小决定的,二者成比正比例变化”。 王海明虽然在《国家学》中正确的坚持了效用价值论,但他仍然没有明确认识到价值矩阵的概念,因此这使得他在正确地把交换价值实体归结为使用价值的时候,不能进一步精确地把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归结为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王智慧在《网络虚拟货币研究》中正确地指出,“商品交换价值实体是商品满足他人消费需要的效用性”即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是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 。或者说,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种说法并不精确,精确来讲应该是“商品对于买方的使用价值是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一个商品之所以对于卖者具有交换价值,原因不是因为商品凝结了生产者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不是因为商品对于卖者具有使用价值,而是因为商品满足了买者的某种需要、欲望和目的,或者说商品对于买者具有价值。其实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商品对于卖方具有交换价值(=卖方能够把商品销售出去)的原因之一是卖方对商品具有产权,二是是消费者对商品存在需求(=商品对消费者有价值)。买者购买商品之后,既可能自己消费(使用价值),也可能进一步拿去销售(交换价值)。但无论如何,正是因为商品对于买者具有价值(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才使得买者有购买商品的需求,而买者购买商品的需求才是商品对于卖者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
        如果商品对于潜在的买者没有价值(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那么商品对于卖者也就没有交换价值;或者说,对消费者无价值从而消费者没有需求的商品,对于生产者没有交换价值。离开了买者,商品不可能对单独的卖者具有交换价值,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存在于卖者与买者的交换关系之中。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的存在前提是商品对于买者具有价值,这正是“主体间性价值”而不是“单主体性价值”。无论是马克思还是王海明,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到“单主体性价值”与“主体间性价值”这两种价值关系属性的区别,因此他们都无法正确的认识到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是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实际上,商品交换价值属于“单向主体间性价值关系”而不是“双向的主体间性价值关系”,因为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依赖于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但反过来,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却不依赖于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商品交换价值属于主体间性价值关系,说明商品交换价值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只存在于买方与卖方的交换关系之中,而不是只存在于商品与卖方的关系之中;马克思虽然正确地看到了商品价值体现了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交换关系,但是马克思却错误的把这种交换关系进一步限定为劳动交换关系。商品价值既可能体现出劳动交换关系,也可能体现出非劳动交换关系。
        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实际上是商品的第四属性,而不是商品的第三属性。商品对卖者的使用价值根据其用途的不同,既可能是商品的第三性质(单主体价值关系属性),也可能是商品的第四性质(主体间性价值关系属性):比如商品满足卖者生理需要的性质是第三性质,而商品满足卖者精神需要的炫耀性是第四性质。
有人进一步把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实体确定为卖者用商品换回来的商品或货币(销售收益)对于卖者的价值。那么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呢?设甲用物品X交换乙的Y,那么X对甲的交换价值实体是不是Y对于甲的价值呢?价值实体本质上是客体对于主体具有价值的原因,那么X对于甲有交换价值的原因是不是因为换回来的Y对甲有价值呢?显然不是。Y对甲有没有价值,与X对乙有没有价值没有关系,如果X对乙没有价值,即使Y对甲有价值,那么甲也无法用X去换回对甲有用的Y,这时X对甲并没有潜在的交换价值。
        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实体虽然不是甲用X换回来的Y对甲的价值,但是Y对甲的价值成为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形式,X对于甲的交换价值的大小体现为甲用X换回来的Y对于甲的价值大小,或者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大小体现为销售收益(对于卖方的价值)的大小。通常情况下,甲之所以愿意用X去换回Y,是因为Y对甲的效用价值大于X对甲的效用价值,而不是如马克思所说的,X与Y中所包含的(劳动价值)相等。同样,对乙而言,他之所以愿意用Y换回X,是因为X对乙的效用价值大于Y对乙的效用价值。交换的商品不可能(效用)价值相等,如果(效用)价值相等,还有必要交换吗?由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客观价值论,因此,当甲用X(同时包含了商品种类与数量,比如X表示3个鸡腿)交换乙的Y(比如说表示5斤苹果)时,马克思写出了X=Y这样的公式,从而把Y看成是X的价值表现形式,X的价值相对表现为Y,X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而Y则是等价物。马克思关于相对价值形式的观点,即使把劳动价值换成效用价值,仍然是成立的,即X对甲的交换价值表现为换回来的Y对甲的价值。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表述中,却只能笼统谈论商品价值,而不会谈论商品对卖者的价值和买者的价值,好像商品对所有人的价值都相同一样。从常识来看,同一客体同一商品,对于不同人的价值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客观价值论的观点不符合常识。按照劳动价值论,甲用X换回Y,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价值相同,劳动价值不会增加,因此马克思断定流通领域不可能出现(劳动)价值增加的情况。但按照效用价值论,Y对甲的价值可以看作甲销售X获得的销售收益,X对甲的使用价值可以看作甲销售X的机会成本(甲把X换出去之后就失去了X带来的使用价值),甲用X换回来的Y对甲的价值要大于换出去的X对甲的价值,相当于是说,甲销售X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成本,而Y对甲的价值超过X对甲的价值的部分,可以看作甲在交换中获得的利润或剩余收益。同样乙换回来的X对乙的价值(相当于销售收益)要大于Y对乙的价值(相当于机会成本),超出部分即是乙参与交换获得的剩余收益或利润。因此交换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增值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过程,这正是交换的动力源泉——也就是说,用效用价值论可以很好的解释交换的动力源泉问题,而劳动价值论做不到这一点。但是在交换关系中,X对甲的价值与X对乙的价值却无法比较,Y对甲的价值与Y对乙的价值也无法比较,也没有比较的必要。人际间价值比较是社会科学的核心难题,交换实际上并不需要涉及到人际间价值比较的问题。
       商品交换价值有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商品对卖方的潜在交换价值实体与实现形式这两者是分离的,两者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商品对卖方的潜在交换价值实体是商品对买方的价值(买方需求),而商品对卖方交换价值的实现形式则是卖方换回来的商品对于卖方的价值(销售收益)。
       马克思把商品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之后,只能得出劳动创造价值的结论,即只能是“劳动创造劳动”的同义反复。但如果把商品价值正确的定义为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有用性,把商品使用价值实体正确地归结为商品的物理与化学性质,把商品交换价值实体正确地归结为商品对买方的价值之后,那么创造商品价值的因素是什么呢?显然,劳动仍然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了。自然资源、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这四类生产要素都能够成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有助于生产商品,从而有助于满足卖者的使用需要与买者的使用需要。
       总结一下,当甲用X交换乙的Y时,X对甲的交换价值是“甲可以用X换回价值更大的Y”,而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实体是“X对乙的价值”,而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却是“Y对甲的价值”,X对甲的交换价值的大小尺度(可称为X的交换能力)则表现为换回的Y对甲的价值量,创造价值的因素可能包括所有生产要素。
       我们研究了商品的价值,货币是从商品演化而来,因此货币的价值,也适用于商品价值的基本原理。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所拥有的货币的交换价值实体是卖方接受货币的意愿或卖方对货币价值的评价,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时不愿意接受消费者所持的货币,那么这种货币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没有交换价值。而货币能够买到的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是货币价值的表现形式和度量工具,称为货币的购买力。货币的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价值。货币对于所有者和整个社会分工的使用价值可能有炫耀和财富贮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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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1 00:20:50
商品交换价值是一种主体间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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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1 13:01:57
(三)买方对商品的正面评价作为商品交换价值实体
      在假定买方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完全符合商品价值的前提条件下,前面把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的实体或原因归结为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虽然这相对于马克思与王海明等前辈来说已经是重大进步,但这只是确定商品交换价值实体的第一步,其结论依赖于评价完全符合价值这一个不合常识的极端假定,因此严格来讲是错误的。下面进行第二步,放弃评价完全符合价值的极端假定,说明商品对于卖者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不是商品对于买者具有价值,而是因为买者对于商品价值的认识与评价是肯定的;直接来讲,商品对于卖者具有交换价值是因为买者的购买意愿,而买者之所以存在购买意愿,是因为买者对于商品对买者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是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
       我们先阐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根本原因,然后再进一步阐明商品对于卖者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一个人之所以要购买一个东西,唯一原因是他认为这个东西对他有用,能够给他带来价值。一个消费者之所以购买一个商品,不是因为商品事实上对消费者有没有价值,而是因为消费者认为或预期商品对他有价值,或者说消费者对于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是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一个商品对于消费者既可能有价值,也可能没有价值,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消费者对于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既可能符合物品的真实价值,也可能背离物品的真实价值,也存在两种情况。因此,商品对于消费者的价值的两种情况与消费者对于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认识和评价的两种情况组合起来,可能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表3-5.png



       购买决策的正确性完全依赖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的正确性。下面对上述四种情况分别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商品事实上对消费者有价值,而消费者也认为商品对自己有价值。假设蒙牛公司生产的特仑苏不含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对于消费者具有价值,消费者也认为特仑苏对自己的健康有价值,于是消费者就做出购买特仑苏的消费决策。
       第二种情况:商品事实上对消费者有价值,而消费者却认为商品对自己没有价值。假设特仑苏牛奶完全符合食品标准,对于消费者的健康有价值。但一个消费者却由于受到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怀疑特仑苏牛奶中也含有三聚氰胺,因此认为特仑苏牛奶对他而言没有价值,因此他不购买特仑苏牛奶。
       第三种情况:商品事实上对消费者无价值,甚至是负价值,而消费者却认为商品对自己有价值。以著名的三鹿奶粉 为例,三鹿奶粉因含有对婴儿身体有害的三聚氰胺,实际上对于婴儿是没有(正)价值的,但是家长们一开始却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反而因为相信了三鹿奶粉的广告宣传,认为三鹿奶粉是一种高级奶粉,对于婴儿具有很高的价值,于是家长们做出了购买三鹿奶粉并喂给婴儿的决策。
       第四情况:商品事实上对消费者无价值,甚至是负价值,而消费者也认为商品对自己没有价值。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事实上对于婴儿没有价值,在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之后,很多家长认识到了三鹿奶粉对于婴儿没有价值这一事实情况,于是不再购买三鹿奶粉。
        许多人之所以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原因不在于这些假冒伪劣商品对于消费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是因为这些消费者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没有正确认识到假冒伪劣商品对自己的真实价值,或者说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价值的评价超过了其真实的价值,因此消费者才做出购买的决策。
       总结一下,买者买不买商品,原因不在于商品事实上对于买者有没有价值,而在于买者认为商品对自己有没有价值,或者说买者的购买决策依赖于买者对于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这说明,对于单主体性价值,主体的评价不会影响到价值,但对于主体间性价值,其他主体的评价却可能影响到客体对某一主体的价值。
       在讲清楚买者购买决策的依据是买者对于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评价之后,我们再来看商品对于卖者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或实体是什么。商品之所以对卖者具有交换价值,原因在于买者具有潜在的购买可能性,或者说买方存在商品需求,而买方存在商品需求,原因不在于商品对买者有真实的价值,而在于买者对于商品对买者的价值的评价是正面的、肯定的和积极的,或者说买者认为商品对自己有价值。因此,商品对卖者的交换价值实体,严格来说,不是商品对于买者的价值(当然更不是商品中凝结的人类劳动),而是买者对于商品对买者的价值的(肯定)评价。也就是说,商品交换价值的实体是买者对于商品(对买者的)价值的认识和评价。
      我们的这一商品价值理论,能够为市场营销学、广告学等提供正确的理论基础,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与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却不能给市场营销学与广告学提供正确的理论基础。
       正是因为商品对于卖者的交换价值依赖于买者对于商品对自己的价值的评价,而评价又依赖于评价者关于客体的知识与信息,因此卖者就可以通过广告等手段传递给消费者有利于消费者提高对于商品对消费者价值的评价的信息,从而促进消费者购买商品。广告的主要内容是向潜在消费者(受众)传递商品对于消费者的真实价值的知识与信息,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对购买者的价值的评价。但广告所传递的商品对消费者价值的信息,既可能真实也可能虚假。
       之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消费者对于商品知识与信息的知情权,原因就在于减弱卖者与买者对于商品对买者的价值的知识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从而使得买者对于商品的知识与信息尽可能符合商品的事实,从而使得买者对于商品(对买者的)价值的评价尽量符合其真实的价值。
        同一个商品,有对于卖者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有对于买者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买者可能是中间商,买者购买商品之后用于再销售以谋利),这些价值的大小通常是不相等的。显然,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原因在于卖方对于商品使用价值的评价低于卖方对于商品交换价值的评价,如果卖方对于商品使用价值的评价高于卖方对于商品交换价值的评价,那么卖方宁愿自己保留商品而不是用于销售了。设甲用X交换乙的Y,甲之所以愿意交换,严格来讲,不是因为Y对甲的价值大于X对甲的价值,而是因为甲对于Y(对甲)的价值的评价高于甲对于X(对甲)的价值的评价;乙之所以愿意交换,严格来讲,不是因为X对乙的价值大于Y对乙的价值,而是因为乙对于X(对乙)的价值的评价高于乙对于Y对(乙的)价值的评价。总之,人们之所以愿意交换,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所购商品价值的评价高于对所售商品价值的评价。而评价基于商品事实属性和主体需要的知识,因此,可以说,最终是人们的知识状态决定了人们的交换意愿。
        所谓价值共识,是指每个人对于某一个客体对某一主体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大致相同,或者是指每个人对于某一客体对多个主体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大致相同。社会形成价值共识,是指评价趋同,不是价值趋同。
        评价在理论上受价值的影响,但是评价也完全可能脱离真实价值。价值到底有没有和有多大,取决于商品的事实属性与主体需要,只有通过对商品事实属性和主体需要的科学研究以增加相关知识才可能接近真相。从可知论的角度来看,人类经过对于商品事实属性和主体需要的长期研究,对于商品价值的知识总可能无限接近其真实价值;从不可知论的角度来看,商品价值就类似于康德的物自体,永远是一个独立于主观认识的对象,人类对于商品价值的认识与评价可能永远不是商品价值本身。人们经常会有一种错误的印象,在谈论某某物品或商品的价值的知识时,总是以为谈论的是物品或商品的价值本身,比如一个人断定“猪肉对于人体生存具有价值”,这只是表明这个人拥有一条一般性知识:猪肉对于人体具有价值。但他的知识到底是否符合猪肉对于人体生存价值的事实,实际上并不确定。当人们在谈论所谓的事实时,实际上只是表明这个社会绝大多数人拥有一条相同的知识。更不要说,猪肉对于人体具有价值这一条一般性知识,在涉及某一块特定的猪肉与某一个特定的人时不一定成立,也许这一块具体的猪肉中含有致命的病毒,从而对于这一个特定的人不具有价值。
        对于特定主体和特定商品而言,特定主体对于商品价值的评价受主体所拥有的商品知识的影响,而主体的商品知识又取决于主体的受教育水平、对媒体信息的接触范围和信息处理能力等因素。比如即使政府已经查处了某种假冒伪劣产品,但如果一个消费者由于资讯的局限性对此并不知情,他仍然有可能继续对这一假冒伪劣产品做出肯定评价并继续购买;又比如,一些金融骗子以某种理财产品能够赚大钱来骗取某些缺乏金融知识的老人的投资,老人由于受教育水平和知识的局限,根本无法对这些理财产品做出正确的评价。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而言,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对于他们的交换价值并不取决于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对于买者的真实价值,而是取决于买者对于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而生产者可以通过操纵信息诱导买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价值做出肯定的正面的评价,从而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对于生产者而言具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说,那些影响买方对商品价值评价的因素能够创造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卖方通过提高产品可观察质量(如改进外观设计)影响买方对产品价值的评价,能够创造价值,卖方对于商品价值的广告宣传(甚至虚假宣传)也可以为卖方创造商品的交换价值。
        从逻辑上讲,如果把商品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只能是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如果把商品价值定义为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那么一切使得商品有用的因素都能创造价值,比如发展科技、产品设计、物流运输、安装维修等等都能创造价值。我们对于商品交换价值实体的确定经历了两个步骤,第一步,在假定评价完全符合价值的条件下,把商品交换价值实体确定为商品对买方的价值,那么一切使商品对买方有用的因素就创造商品的交换价值,比如提高产品质量的科技等;第二步,如果评价不一定完全符合价值,那么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实体就应该确定为买方对于商品(对买方的)价值的评价,那么一切提高买方对商品价值评价的因素都创造商品交换价值,既包括产品质量也包括广告宣传。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推销员能够获得产品卖家的报酬了,因为推销员提高了买方的购买意愿,能够增加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这能够解释为什么一些导游引导游客购物对于店主具有价值并能分享提成了,因为导游的导购行为创造了商品对于店主的交换价值。更一般地讲,所谓创造价值,其实就是指做任何有利于主体(利己或利他)的事情,利他行为是为他人创造价值,利己行为是为自己创造价值,道德善的行为是为社会创造价值。只有劳动才创造商品价值的命题只是在把商品价值实体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时才成立。可见,对于商品价值实体的定义,在逻辑上直接决定了创造商品价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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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2 11:20:16
彻底用“效用价值论”或“有用价值论”来解释一切价值现象,真正的彻底解决价值理论在几百年间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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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2 11:41:05

      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上存在很多种公正理论,其中最重要的两种公正理论是贡献论和自由公正论,我们修正了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所提出的价值理论和公正理论之间的关系,认为贡献论的价值理论基础是客观价值论,而自由公正论的价值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这是我们对于价值理论与公正理论相互关系的创新观点。
      公平理论研究利益与财富如何分配才是公平公正的问题。本文将公平、公正、正义这三个术语等同起来使用。

一、各种正义理论

      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一元正义论、多元正义论与正义怀疑论。一元正义论认为对于任何情境都只存在单一的正义原则;多元正义论认为对于一种情境可能存在多种正义原则可供人们选用;正义怀疑论认为不存在客观的正义原则,正义在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
      一元正义论大致又有需要论、付出论、平等论、品德论、才能论、贡献论、自由公正论等理论。需要论认为按照每个人的需要进行分配才是正义的分配,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它忽略了资源的稀缺性。付出论认为根据每个人的付出来分配或获得报酬是正义的,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一个人付出得再多,如果他的付出对社会和他人没有价值,那么他也不能够获得报酬。努力论认为应该按照每个人的努力程度来分配,其错误与付出论是一样的,努力程度再高,如果努力的结果对社会和他人没有意义,也不应该获得报酬。品德论与才能论是适合于公共职位在不同人之间分配的理论,是说社会公共管理的职位应当由品德和才能高的人担任才是正义的。这基本是合理的,因为领导人的品德和才能都决定了他为社会谋利益的程度,品德高的人,才不会为自己谋私利,才能高的人,才可能为社会带来更合理的公共政策。平等论中的平等如果是指平均,即所有人平均分配才是正义,那么肯定是错误的。但如果平等论中的平等是指按照贡献比例平等,则是贡献论,是正确的。贡献论认为利益分配应该按照人们对利益创造的贡献成比例分配,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每个人为社会的存续所做出的基本贡献完全相同,因此人的基本利益或称人权应该完全相同,二是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应当按照贡献成比例分配。自由公正论认为无论分配比例如何,只要是大家一致同意的分配方案,就是正义的。贡献论与自由公正论是两种最主要的分配正义理论。
      “按劳分配”一直是社会主义理论所主张的分配正义原则。但“按劳分配”其实存在歧义:如果是指按劳动付出分配,那么无疑按劳分配是错误的;如果是指按劳动贡献分配,无疑就是贡献论的表现形式,是合理的。至少到目前为止,学界似乎还没有精确区分“按劳分配”的这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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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2 11:43:59
二、交换价格事实上如何决定和应该如何确定

     对于实践中价格是如何决定的,新古典经济学根本不使用商品价值的概念而只使用保留价格的概念;对于价格应该如何决定的问题,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和主流经济学根本不使用等价交换的概念,而使用自由交换价格即公平价格的观念。设甲将物品X卖给乙,甲对X的保留价格为a,乙对X的保留价格为b。甲作为卖方的保留价格是指,要让甲愿意卖,甲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乙作为买方的保留价格是指,要让乙愿意买,乙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甲把物品X卖给乙,本质上是将物品X的所有权卖给乙(甲也可以将物品X的使用权卖给乙即将物品X租给乙);很明显只有当乙的保留价格b>甲的保留价格a时,交换才可能发生;交换产生的剩余收益为b-a,这是交换所新增加的经济蛋糕;交换价格肯定位于区间[a,b],但到底在哪一个价格成交则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而谈判能力受社会制度、权力结构、竞争格局、谈判技巧等因素的影响,这就是价格决定的实证规律;设价格为p,则买方获得的剩余收益为b-p,卖方获得的剩余收益为p-a,价格实际上决定了交换的总剩余收益b-a在买卖双方的分配,这称为价格的分配功能;之所以买方希望价格越低越好,是因为价格越低买方能够获得更大的剩余收益,之所以卖方希望价格越高越好,是因为价格越高卖方能够获得更大的剩余收益;交换能产生剩余收益,所以买卖双方的交换是一个正和博弈;所谓公正的交换价格问题,实际上是指什么是公正的交换剩余收益分配比例的问题;贡献论认为应该按照双方为交换所做贡献的比例来分配交换的剩余收益才是公正的,而自由公正论则认为只要双方平行协商、没有欺诈、自愿达成的交换价格都是公正的。可以看到,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价格总是位于买卖双方的保留价格之间,并由很多影响因素共同决定,这里根本不需要价值的概念;如果价值非要出场的话,那只能是研究价值如何影响到保留价格,而买卖双方的保留价格决定的是价格的上限与下限,从而在复合函数的意义上,价值决定的也是价格的上限与下限,绝对不可能出现价值决定价格在某一点附近波动这样的事情。
       我们认为,物品X和货币对于买卖双方的4个价值会影响到买卖双方对于这4个价值的评价,两个人对于两种商品(物品X和货币)对两个人的4个价值的评价是2×2×2维张量,共有8个评价。而这8个评价影响到了买卖双方的保留价格,而买卖双方的保留价格决定了成交价格的上下限,双方在谈判中会有出价,买方出价bp1会低于买方保留价格b,卖方出价sp1会高于卖方保留价格a,若买方出价高于卖方出价(bp1≥sp1),则立即成交,并设成交价格=(bp1+sp1)/2。但若买方出价低于卖方出价,则[买方出价bp1,卖方出价]确定了成交价格可能区间。随着谈判的进行,买方出价会增加到bp2,卖方出价会降低到sp2,于是新的成交价格可能区间就是[bp2,sp2],这是原来的成交价格可能区间的子区间。随着谈判的进行,一系列成交价格可能区间就形成一个闭区间套,只要谈判不断的进行下去,按照数学分析上的闭区间套原理,这一系列闭区间套的交集不为空,因此总存在一个最终的成交价格。双方的谈判能力决定了在成交价格可能区间中哪一个价格成交,而谈判能力受社会制度、权力格局、组织谈判的权利、供求竞争、谈判技巧、出价策略等许多因素决定。这就是我们提出的价格决定规律。价值,虽然可能影响到买卖双方的评价,但由于认识能力局限性、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欺骗性宣传等因素导致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可能失真,比如购买三鹿奶粉的孩子家长对于三鹿奶粉价值的评价就离三鹿奶粉的真实价值相差太远,他们购买三鹿奶粉后,据报道导致几十万婴儿的泌尿系统出现疾病 。这说明,价值,真的离价格决定太遥远,因此西方主流经济学在边际革命之后,逐渐放弃了使用价值来解释价格决定的方法。
      从经济人从事交换的目的来看,经济人愿意交换肯定是因为交换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不交换的利益,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如果交换是等价的,那么交换双方在交换中所获得的价值等于所付出的价值,交换没有任何好处,交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交换必然是不等价的。只有不等价交换才可能产生交换的剩余收益,而交换的公平性即是指交换剩余收益的分配的公平性。只要交换实现了帕累托改进,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就已经实现了经济效率的改进,社会总福利也增加了;但交换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并不必然意味着交换剩余收益的分配是公平的。因此,效率问题与公平问题的确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如果交换中的某一方对于剩余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很在意,或者说交换的某一方可能拒绝不公平的交换,那么交换剩余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就可能影响到交换本身能否实现,从而公平性可能影响到帕累托改进或经济效率的实现,可见公平与效率这两个问题也有相互关联的一面。
      商品价值的客观价值论(如劳动价值论)却试图将实证问题与规范问题合在一起,用商品的客观价值既解释事实上价格如何决定的实证经济学问题,也解释价格应该如何决定的规范经济学问题。设甲将物品X卖给乙,从客观价值论来看,同一个物品X的价值是客观实在,无论在甲看来还是在乙看来其价值都是V,而这个价值V就决定了价格p应该等于V。通过交换,买方乙获得的价值是V,付出的价值是p,因此买方通过交换获得的净价值为V-p;卖方获得的价值是p,付出的价值是V,因此卖方通过交换获得的净价值为p-V。显然(V-p)+(p-V)=0,可见,马克思在《资本论》所提供的交换理论中,甲与乙双方交换(流通领域)是零和博弈,不产生任何剩余价值。买方乙希望价格越低越好,是因为当价格p低于价值V时,买方通过交换能够获得多余价值V-p;而卖方希望价格越高越好,是因为当价格p高于价值V时,卖方通过交换能够获得多余价值p-V。在自由市场上,哪一方能获得交换的正价值,那么这一方的人数就会增多,价格机制就会使得价格朝向不利于人数增多的一方变化,正价值就会正得越来越少而趋向于0;反之,哪一方获得负价值,哪一方的人数就会减少,价格机制就会使得价格朝向有利于人数减少的一方变化,负价值就会负得越来越少而趋向于0变化。于是,在自由进出市场,双方充分竞争时,买卖双方都不能获得正价值,也不可能获得负价值,因此从实证经济学角度,马克思就证明了长期竞争性均衡价格p等于商品价值V,当然在短期价格可能围绕商品价值V上下波动;而当价格p等于V时,是典型的等价交换,从而也实现了公平的交换价格。
      劳动价值论(客观价值论)同时解释了价格事实如何决定和应该如何决定的问题,看起来非常优美,但对于解释经济效率的改进而言却远远不够,因为在等价交换之下,没有人能够增加价值,那么甲与乙为什么要交换呢,甲与乙交换的动力是什么呢?马克思也承认交换双方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增加。于是马克思区分了使用价值与价值,马克思认为公平的交换是按照商品价值(作为客观价值的劳动价值)等价交换,而乙之所以愿意交换是因为物品X对于乙的使用价值超过货币p对于乙的使用价值,甲之所以愿意交换是因为货币p对于甲的使用价值超过了物品X对于甲的使用价值,这样交换双方都在交换中增加了自己的使用价值,从而双方愿意交换。或者更一般地讲,当甲用物品X去交换乙的物品Y时,假设这个交换是公平的等价交换,即X的价值等于Y的价值,而甲之所以愿意交换是因为物品Y对于甲的使用价值要大于物品X对于甲的使用价值,乙之所以愿意交换是因为物品X对于乙的使用价值要大于物品Y对于乙的使用价值。由此可见,马克思虽然使用劳动价值论(客观价值论)同时解释了价格事实如何决定的实证经济问题和价格应该如何决定的规范问题,但马克思却不得不使用另外的理论解释交换的动力源泉问题和经济效率问题,这一点不如新古典经济学,后者用客体效用价值论同时解释了事实上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和交换的动力源泉问题。
      下表列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交换的动力源泉、交换如何使经济效率改进、事实上价格如何决定、价格应该如何决定(公平价格)这几个问题时所利用的理论观点。
                                    表2-7 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作用比较
        交换的动力源泉        交换使效率改进        事实上价格如何决定        价格应该如何确定(公平价格问题)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使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
新古典经济学                效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                                自由公正论

       实际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用来解释交换动力和效率改进的使用价值本质上就是效用价值,因此单从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解释能力来看,效用价值论完胜。
       这里再讨论一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者与西方经济学者经常争论的一个问题,即哪种价值更容易测度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者总是声称劳动价值使用劳动时间来测度价值具有客观准确性,而效用价值则主观性太强,不可捉摸。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无论是劳动价值论还是效用价值论,都无法真正的测度价值,都是人们用来解释现实的不现实的理论工具。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在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过程中,涉及到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换算问题,至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者也不能准确地对各种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换算比例进行计算,不同的人对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换算比例的观点可能大相径庭,不同复杂程度劳动时间的换算比例具有相当大的主观任意性。只要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之间的换算比例无法客观准确的计算,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真正的准确计算。因此,劳动价值并不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者所宣称的那样比效用价值更容易测度。劳动价值测度的困难在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换算比例的困难性,而效用价值测度的困难在于基数效用测度的复杂性(甚至不可能性)。
       实际上,从现实来看,影响价格决定的因素实在很多,以价值作为主要因素来解释事实上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在是既没有必要,也不符合现实情况。中国经济学者左大培认为,“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分析表明,通过把使用价值主观化,也可以消除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悖论,说明价格决定的经验现象,从而不需要使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价格决定上的经验事实”。左大培先生深刻地认识到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目的并非解释事实上价格如何决定的实证经济学问题,而是“强调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 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 ,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唯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 。这实际上是一个规范的伦理学问题而非经验性的经济学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修改了第一卷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说法,改成认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波动,这个生产价格实际上相当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长期均衡价格。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说法,一种商品的生产价格是部门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之和。这里的平均成本实际上是厂商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因为平均成本中包含了生产要素的价格,因此必须得先有生产要素的价格才可能知道生产消费品的平均成本。要计算平均利润,就是要计算所有厂商或资本的利润之和,再除了资本总量之和,而要计算总利润就必须计算总收益和总成本,因为利润等于收益与成本之差。而要计算总收益,必须首先知道市场价格。因此,平均成本、平均利润与要素价格、商品价格相互影响,应该在一个一般均衡分析模型中同时决定,而决不可能出现由平均利润来单方面决定市场价格的情况。但如果将生产价格理解成长期均衡价格,而短期价格围绕长期均衡价格上下波动,也可以成立,但新古典经济学得出这样的结论根本不需要劳动价值论,甚至都不需要任何价值理论。虽然新古典经济学用边际效用价值论来说明需求,用生产费用论来说明供给,但所谓效用在新古典经济学教材中的定义是消费者对于商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即使用价值)的评价,而非商品对于消费者的使用价值本身。而我们前面说过,消费者对于商品使用价值的评价,完全可能脱离商品真实的使用价值。可见,真正用商品价值解释价格决定的方法,在边际革命发生之后,就已经完全退出了主流经济学理论的舞台。从价格决定的实证经济学来看,商品价值在经济分析中的地位就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了。
        在将商品价值完全排除在价格事实上如何决定的问题之外以后,商品价值还想发挥作用,就只剩下一个机会,即看它能否在什么价格是公平价格这样的规范问题上提供一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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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2 11:46:01
三、贡献论与自由公正论的价值论基础

       我们认为贡献论的价值论基础应当是客观价值论而不是效用价值论。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的元伦理学部分,采取的是功利主义的效用价值论,而在规范伦理学的公正理论部分,王海明首先定义了“公正即等利害交换”,等利交换是积极公正,等害交换是消极公正。并在此基础上,对公正理论采取了贡献公正论的观点。我们只要能证明等利害交换与贡献公正论的价值论基础是客观价值论而不是效用价值论,那就证明了王海明精心构筑的《新伦理学》大厦出现重大的逻辑漏洞。
      当甲用X交换乙的Y时,采取效用价值论,则其价值矩阵中存在4个价值,如果等利交换的“利”是指价值,那么等利交换到底是指哪两个价值相等呢?再说双方可能都认为自己提供的物品的价值高,而对方提供的物品的价值低,那么双方对于价值本身的认定,实际上只是评价。如果等利交换的“利”是指效用,而效用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定义,其本质主体对于客体价值的评价或认识。而2物品2人的交换模型中,评价张量里面有8个元素,是两个人对4个价值分别做出的评价,那么等利交换到底是哪两个评价相等呢?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到,等利害交换绝对不可能以效用价值论作为基础。要使交换中的利害相等,利害的价值大小必须是第三方可测的客观价值,否则等利害交换就无从说起。再看作为公正理论的贡献论,每个人在分工合作交换中所得到的剩余收益应该与其所做贡献成比例。设有M个人,第i个人的贡献设为Gi,第i个人的剩余收益设为Hi,按照王海明在《新伦理学》元伦理学部分所建立的效用价值理论,第i人的贡献Gi对于第j个人的价值设为V(Gi,j),即贡献的价值是一个矩阵,请问贡献与剩余收益比例相等,是指 个贡献价值中哪M个价值与这M个人的剩余收益相等呢?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与第i个人获得的剩余收益做比较的绝对不可能是第i个人的贡献对于他自己的价值。除去这种情况之下,还剩下M(M-1)个贡献的价值,选择哪M个价值来与这M个剩余收益Hi相比较呢?王海明之所以提不出这样的问题,原因在于他在讨论公正原则时,完全忘记了自己在前面所提出的效用价值论,而暗中按照客观价值论来叙述作为公正的等利害交换。而他之所以犯这样的逻辑错误,原因就在于他根本没有想到价值矩阵与评价张量的问题。价值矩阵与评价张量的存在,使得等利害交换和剩余收益按贡献成比例分配就成为无所适从。这表明,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定义和剩余收益按贡献成比例分配的公正原则,必须以客观价值论作为基础。这就证明了王海明《新伦理学》的效用价值论与公正理论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除此之外,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定义和剩余收益按(客观)贡献比例分配的公正原则,也无法与帕累托效率改进相容。前面讨论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建立等价交换论所导致的问题,当甲用X交换乙的Y时,等价交换意味着甲的X的价值等于乙的Y的价值,结果交换之后,双方价值并没有增加,等利交换事实上使得交换无利可图,并不能增加社会总利益,因此等价交换与交换实现帕累托改进不相容。而等害交换会使双方利益损害相同,社会总利益减少。因此,如果公正是等利害交换,那么公正就使得社会福利不可能增长。但王海明在论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认为公正能促进效率,使得社会总利益增加,或者说公正会促使帕累托效率改进,这难道不是明显的矛盾吗?再看按贡献比例分配剩余收益,这里要先特别说明一下,按贡献成比例分配,这个贡献一定是客观贡献,否则就会出现对贡献的评价矩阵的问题(即不同人对于每个人的贡献的评价不同),按贡献成比例分配就无所适从。仍以甲用X交换乙的Y为例,则甲为交换所做的客观贡献即是甲将X支付给乙,使得乙获得了X的收益,而甲获得的报酬就是乙支付给甲的Y;反过来,乙为交换所做的贡献就是甲收到的利益Y,乙获得的报酬就是乙收到的X。甲的贡献与报酬之比为X/Y,乙的贡献与报酬之比为Y/X,两者相等才公平,于是有X/Y=Y/X,即X=Y,这样一来,每个人的贡献与报酬完全等价,每个人在交换中都无利可图。或者也可以这样分析,在客观价值论的基础上,甲的贡献为X,甲的收益为Y;乙的贡献为Y,乙的收益为X。要使双方交换实现帕累托效率改进,甲的收益必须大于贡献即Y>X,乙的收益也必须大于贡献即X>Y。两个不等式显然矛盾。因此,客观价值论和客观贡献论无法与交换中每个人都希望报酬的价值大于贡献的价值从而在交换中获得剩余收益的愿望相容,即客观价值论与客观贡献论与交换导致帕累托效率改进无法相容。或者说,客观价值论下的交换总是一个零和博弈,按照客观价值论基础上的等利害交换论,一方所失正是另一方所得,它无法解释通过交换来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现象。
       马克思提出了一个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上述问题只是说明,客观价值论必然导致在交换或流通领域不可能创造剩余价值。马克思提出工人的贡献即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要大于工人劳动获得报酬的价值即工资,即剩余价值只可能在工人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之后在生产中创造出来。但这样一来,就把许多纯粹交换的动力源泉完全否定了,难道所有的交换真的只是为了剩余价值的实现,而不存在与生产无关纯粹交换的动力吗?而这又明显与现实中太多的旧货交易相矛盾。因为旧货从某种意义上讲,其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早就实现了,消费者使用久了的旧货相互之间交换,完全与剩余价值的实现无关,把旧货交易也解释成剩余价值的实现太过于牵强。
       平等原则是公正原则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内容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王海明在谈到平等原则时,从客观贡献论的角度认为人们的基本权利或人权应该完全平等,是因为每个人从一出生开始就为社会创建做出了完全相同的贡献;而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即每个人的权利与其所做贡献比例相同。我们认为,平等论可以分为定性平等论与定量平等论:定性平等论是指每个人拥有权利的类型、数目方面应该完全一样;而定量平等论是指对每种权利享有的程度进行具体规定,比如规定权利与贡献成比例。基本权利完全平等的观点是一种定性平等论,无论是从贡献论还是从自由公正论的角度来看,都是成立的。基本权利完全平等既与客观价值论相容,也与效用价值论相容。但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的观点则是一种定量平等论,其基础只可能是客观价值论,而不可能是效用价值论。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的观点从贡献论角度来看显然成立,但从自由公正论角度来看,有可能成立也可能不一定成立,关键是看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如何计算,计算结果是否能得到大家的认可。
        总之,无论是等利害交换还是按照客观贡献成比例分配剩余收益,都必须要以客观价值论作为基础。因此,王海明将公正定义为等利害交换,把按照客观贡献成比例分配报酬视作公正原则,其暗含的价值理论基础是客观价值论,而不是《新伦理学》在元伦理学部分所提出的效用价值论,这说明王海明《新伦理学》的元伦理学效用价值论与其规范伦理学中的公正理论存在不可调和的逻辑矛盾。虽然王海明的《新伦理学》也受到许多人的批判,但显然目前为止其他批判王海明《新伦理学》理论体系的人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新伦理学》的根本缺陷之所在。更不要说那些赞赏《新伦理学》的人,他们更不可能看到《新伦理学》所隐藏的巨大逻辑漏洞了。
        我们认为,虽然效用价值论与等利害交换公正论和贡献公正论不相容,但效用价值论却与自由公正论和帕累托效率改进相容,从而效用价值论能够为自由公正论提供理论基础,而自由与效率的正相关关系在王海明《新伦理学》论述人道和自由原则的部分已说得非常清楚。也就是说,如果将《新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改成自由公正论,其逻辑矛盾就会烟消云散。此时,自由既是公正的原则,也是人道的原则,自由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我们在前面以甲用X交换乙的Y为例已经描述过效用价值或使用价值影响到评价,而评价决定了保留价格,保留价格影响到出价,而双方出价则确定了价格或成交价格可能区间,所谓公正价格,按照自由公正论,通过平等自由谈判,协商一致的价格都是公平的价格。而双方的谈判能力影响到成交价格,而谈判能力与社会制度、权力结构、竞争格局、谈判技巧等因素相关,因此要保障公正,关键就是要在社会制度、权力结构等方面保证谈判各方的平等地位,特别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组织起来与强者进行谈判的自我组织的权利。发达国家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这就使得工人在与资本家谈判时,能够相对减弱自身的弱势地位,使谈判结果更为公平。以自由公正论为公正原则,就可以说明禁止人们自我组织,防碍人们言论自由等限制自由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公正的。按照自由公正原则,人们出于增进自己利益的需要,自由地协商、分工、合作与交换,从而自由公正必然会促进帕累托效率改进。
      在考察权利或利益分配是否公平时,贡献论可以说是一种客观公正论,是力图找到一种客观的公正标准,是否公正并不取决于主体自己的认识和评价,这只能以客观价值论作为基础;而自由公正论则认为是否公正取决于主体对权利或利益的认识和评价,并非寻求当事人之外的一种客观标准,这只能以客体效用价值论为基础。
       自由公正论与贡献论相比,在现实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贡献论看起来非常理想,也一直被世界各种文化传统所孕育和信奉,但关键问题是现实中对于如何客观地确定每个人的贡献非常困难。很明显,至少目前还不存在使用一种客观的工具像测量长度和重量一样测量每个人在分工合作中的贡献。经济学家阿尔钦专门研究过团队生产问题,发现在多人分工合作所生产的产品中,要区分出每个人的贡献到底是多少,非常困难。这时即使按照贡献论来分配剩余收益,也需要人们在一起协商谈判,共同议定每个人的贡献份额,然后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份额来分配剩余收益。但当人们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分配方案时,已经是按照自由公正论的原则来确定分配方案了。人们按照自由公正论的原则,自由协商,形成对每个人贡献份额的一致同意的方案,即使这种分配方案与人们的实际贡献不相吻合,按照自由公正论也是公正的。由于每个人的贡献难以使用仪器由第三方进行客观的测量,即使每个人的分配份额在事实上与贡献不成比例,这一点也很难被举证。因此,从公正实现的交易成本来看,以自由公正论为原则比以贡献论为原则,交易成本更低。保障协商公平性的关键就是保证每个人的谈判地位对等,而相对增强弱势群体的谈判能力以与强势群体有更对等的谈判地位就成为基本思路。人类发明了两种方法来增强弱势群体的谈判地位,一是通过宪政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的力量来保障弱势群体能够与强势群体大致相同的谈判地位;二是通过宪政民主制度来保障弱势群体自我组织的权利和能力,弱势群体能够通过组织的力量来相对减弱其弱势地位,从而达到更为公正的结果。
        此外,公平通常还有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区别。我们认为,结果公平与贡献论相关,以客观价值论为基础;而自由公正论注重的中心是过程公平。至于起点公平,有定性的公平,也有定量的公平,定性的起点公平与效用价值论相容,而定量的起点公平,则只能以客观价值论为基础。
        因此,伦理学与政治哲学应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以自由公正论代替贡献论作为根本的伦理原则,这能够为经济学建立起逻辑一致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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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1 发表于 2023-4-22 19:26:54
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2 11:20
彻底用“效用价值论”或“有用价值论”来解释一切价值现象,真正的彻底解决价值理论在几百年间的困惑。
价值是效用及获得效用的难易程度。同时,价值与物的价值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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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usman 发表于 2023-4-22 21:38:56
比如说,定义价值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碳元素,然后我们可以说碳元素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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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创造了商品/商品有价值(这一属性)” 这两前提是符合人类认识经验的,同时能推出“劳动创造了商品价值(这一属性)”

你那个是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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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3-4-23 01:34:28
事物对人没用,它就没有购买力,这是千真万确的。
但是能不能就此推导出:事物对人有用,它就必然有购买力?能不能推导出:事物有用性越大,它的购买力就越强,反之反是呢?
认为能的人,就是效用价值论者。
而他们一开始就翻车还不自知。
世上存在着有用但没有购买力的事物,也就是“有(效用)价值,无价格”的事物。
用什么量表都无济于事。

关于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产品才具有购买力,付出劳动越多购买力越强,反之反是,非劳动产品则没有购买力。
但是,世上存在非劳动产品拥有购买力的情形,并且是自愿交易的情形。这是“无(劳动)价值,有价格”的事物。

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这些个古典价值论都想要毕其功于一种因素,难免挂一漏万,失之于片面,陷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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