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its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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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矩阵和评价张量及其应用——价值理论的一个彻底解决方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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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3 09:21:51
附录1:主体间性价值之炫耀性价值

      如果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与价值完全相符合,那么我们可以使用价值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因素。物品X对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物品X对于其他人也有价值,甚至物品X对于其他人的价值还很大,如果物品X对于其他人没有价值,那么其他人对于张三拥有物品X根本就不会羡慕或妒忌,那么这样一来,物品X对张三就没有炫耀性价值了;(2)其他人无法拥有物品X,或者说其他人获得物品X非常困难(比如X的价格可能很高,超出了其他人的购买能力),如果其他人也都有物品X,张三还有啥可炫耀的呢?因此,物品具有炫耀性价值,其实是资源或财富分配结果不平等导致的主体间性价值。
     如果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与价值不一定相符合,那么我们只能使用知识与评价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因素。这时,物品X对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为描述方便这里限定其他人为李四):(1)张三认为物品X对于李四有价值(这是张三对于物品X对李四的价值的评价),或者说张三对于物品X对其他人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肯定的。如果张三认为物品X对于其他人根本没有价值,那他还炫耀个啥呢?(2)张三认为李四无法获得物品X,这实际上是张三对于李四的财务能力的认识与评价;如果张三认为李四也买得起物品X,甚至其他人能够买得起很多个X,那么他肯定不好意思在李四面前炫耀他拥有物品X了。对于第(1)个条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物品X对李四并无价值,但张三错误的认为物品X对李四有价值,因此张三错误的在李四面前炫耀;对于第(2)个条件,如果李四实际买得起X,但张三对于李四的财务的认识错误,因此他也可能错误的在李四面前炫耀。
      我们还可以使用对评价的认知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性因素。物品X对于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张三认为“李四认为物品X对李四有价值”,即张三对于“李四对物品X的价值的评价”的认识是正面的、积极的、肯定的。如果张三不认为李四以为物品X有价值,那张三就不会在李四面前炫耀了。(2)张三认为李四无法获得物品X,这一点与上面使用评价话语来描述是一样的。
      通过上面对于炫耀性价值的描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炫耀性价值最科学的描述方式是最后一种。很多时候客体对于主体的主体间性价值,不仅依赖于客体对于其他主体的价值,而且还依赖于主体对于客体对其他主体的价值的评价,甚至还依赖于主体对于其他主体评价的认知。一个人关于他人对某一客体评价的认知,才直接决定了主体对于这一客体的行为方式。主体关于他人评价的认知,在博弈论中是信念(belief)的一种。人们的行为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基于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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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3 09:21:54
附录1:主体间性价值之炫耀性价值

      如果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与价值完全相符合,那么我们可以使用价值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因素。物品X对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物品X对于其他人也有价值,甚至物品X对于其他人的价值还很大,如果物品X对于其他人没有价值,那么其他人对于张三拥有物品X根本就不会羡慕或妒忌,那么这样一来,物品X对张三就没有炫耀性价值了;(2)其他人无法拥有物品X,或者说其他人获得物品X非常困难(比如X的价格可能很高,超出了其他人的购买能力),如果其他人也都有物品X,张三还有啥可炫耀的呢?因此,物品具有炫耀性价值,其实是资源或财富分配结果不平等导致的主体间性价值。
     如果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与价值不一定相符合,那么我们只能使用知识与评价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因素。这时,物品X对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为描述方便这里限定其他人为李四):(1)张三认为物品X对于李四有价值(这是张三对于物品X对李四的价值的评价),或者说张三对于物品X对其他人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肯定的。如果张三认为物品X对于其他人根本没有价值,那他还炫耀个啥呢?(2)张三认为李四无法获得物品X,这实际上是张三对于李四的财务能力的认识与评价;如果张三认为李四也买得起物品X,甚至其他人能够买得起很多个X,那么他肯定不好意思在李四面前炫耀他拥有物品X了。对于第(1)个条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物品X对李四并无价值,但张三错误的认为物品X对李四有价值,因此张三错误的在李四面前炫耀;对于第(2)个条件,如果李四实际买得起X,但张三对于李四的财务的认识错误,因此他也可能错误的在李四面前炫耀。
      我们还可以使用对评价的认知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性因素。物品X对于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张三认为“李四认为物品X对李四有价值”,即张三对于“李四对物品X的价值的评价”的认识是正面的、积极的、肯定的。如果张三不认为李四以为物品X有价值,那张三就不会在李四面前炫耀了。(2)张三认为李四无法获得物品X,这一点与上面使用评价话语来描述是一样的。
      通过上面对于炫耀性价值的描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炫耀性价值最科学的描述方式是最后一种。很多时候客体对于主体的主体间性价值,不仅依赖于客体对于其他主体的价值,而且还依赖于主体对于客体对其他主体的价值的评价,甚至还依赖于主体对于其他主体评价的认知。一个人关于他人对某一客体评价的认知,才直接决定了主体对于这一客体的行为方式。主体关于他人评价的认知,在博弈论中是信念(belief)的一种。人们的行为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基于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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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3 09:32:08
罗鹏 发表于 2023-4-23 01:34
事物对人没用,它就没有购买力,这是千真万确的。
但是能不能就此推导出:事物对人有用,它就必然有购买力 ...
Please understand my arguments first.  If you don't really understand my viewpoint, discussion is senseless.

No one stated what you meant. Decsion-making  of Buying is determined by the evaluation rather than the value itself. Even some object X has huge usefulness, but the buyer may not recognize it, therefore the buyer would not evaluate X high enough nor buy it, so X may not have a transaction or a price.

What you said can be completely explained by my theory of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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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3 09:34:38
附录2:劳动价值测量中的主观性
     
     劳动价值是一种客观价值,这里客观价值是指价值不依赖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完全只产生于客体之中。劳动 价值虽然是一种客观价值,但对劳动 价值的测量和评估,却是主观的。
     劳动价值是一种客观价值,一种商品的价值只与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关,而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无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计算中,涉及到劳动生产率高、中、低不同生产时间的权重,劳动生产率高、中、低不同的生产者对于自己与他人劳动时间的权重的意见可能不同,因此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中存在主观性。其次,马克思认为生产不同种类产品的劳动,其复杂程度不同,复杂劳动在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需要折算成多倍的简单劳动进行计算,复杂劳动一小时可能相当于简单劳动几个小时。但从马克思开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从来没有准确阐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的精确机制是什么。马克思只是说,“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 但背后的社会过程是什么,马克思没有进一步深入分析。再以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材观点为例,“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比例,不是人们主观直接计算的结果,而是在千万次的交换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政治经济学的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交换比例,在进行第一次交易时就要求确立,以便确定涉及复杂劳动的产品价值。涉及复杂劳动的产品价值,如果要等到进行千万次交易之后才能确定,那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确定之前,复杂劳动产品的价格围绕哪个中心波动呢?
        再进一步,为什么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经过千万次交易,其交换比例就能够确定了呢?把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甩锅到“自发形成”,缺乏真正弄清楚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真实机制的学术动机。实际上,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的所谓“自发形成”,绝对不是排斥个人主观意见在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相反,它一定是成千上万人有关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的主观意见经过相互作用甚至激烈冲突之后而形成的一致意见。事实上,之所以经过千万次交易后,可能形成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交换比例,原因在于,在每次交易中,人们都会提出有关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的意见,但不可能所有人一开始就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交换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但经过千万交易之后,人们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比如设复杂劳动A与简单劳动B发生交换时,A的劳动者认为1小时劳动A应该至少交换10小时劳动B,而B如果认为1小时劳动A只应该最多交换4小时劳动B,那么复杂劳动A生产的产品就无法与简单劳动B所生产的产品达成交易。双方只有进一步协商两种劳动的交换比例。因此,不同主体对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通常存在不同意见,这些意见之间经过相互作用甚至激烈冲突之后,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即使形成大家一致同意的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一致意见,但这个一致意见仍然有可能偏离真正的合理的比例,更不要说,即使经过千万次交易,人们达成的一致意见,也可能仅仅是对复杂劳动产品与简单劳动产品的数量交换比例即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对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时间的交换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上,在真实的经济生活中,谁会关心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时间的交换比例呢?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真正关心的是复杂劳动产品和简单劳动产品的数量交换比例即价格,而不是复杂劳动时间与简单劳动时间的交换比例即不同商品的价值换算比例。如果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时间的交换比例等价于商品交换的数量比例,这实际上相当于把价格混同于价值了,因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时间交换比例所决定的不同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比例,属于商品的劳动价值层面的问题,而商品交换的数量比例则属于价格,两者完全不同。
       劳动价值的客观性依赖于时间测量的客观性,本质上是国际秒原器的客观性。但即使人们拥有相同的计量工具,在测量相同时间时,仍然存在人为主观原因的测量误差,因为不同的人操控相同的计量工具,仍然可以得出不同的计时结果。所谓客观准确性,仅仅是在一定误差范围内的准确性。只要不同人使用相同计时工具对同一时间段进行测量有误差的可能性,那就说明人们在进行时间测量时具有主观性。相对于对同一时间段的计量测量的主观性而言,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交换比例,人们的意见就更具主观性了,只要人们的自利性不改变,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并没有一个类似于国际秒原器那样的客观标准的情况下,实施复杂劳动的人会倾向于要求1小时复杂劳动交换更多的简单劳动,相反,实施简单劳动的人会倾向于要求1小时复杂劳动交换更少的简单劳动,这种相左的意见不可能轻易达成一致,即使不同人的意见达成一致,这不正说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交换比例的意见具有主观性吗?

本节参考文献
[1]        洪远朋.经济理论比较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        傅殷才.经济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        王海明.新伦理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5]        王海明.国家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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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23-4-23 13:27:34
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3 09:32
Please understand my arguments first.  If you don't really understand my viewpoint, discussion is  ...
你那点东西,不过是精心包装了的陈词滥调罢了,没有任何逻辑可言。用英语包装起来更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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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4 09:15:22
       西方经济学的价值理论是主观价值论,实际上跟效用价值论不一致。或者说西方经济学采取了两种价值理论,一是用主观价值理论来解释行为的依据,错把价值作为行为的依据,混淆了价值与评价。实际上评价、认识、想象、假设这些纯粹主观的因素才是行为的依据。二是其边际效用价值论逐渐沦了均衡价格论,只是把均衡价格当成了单位商品的交换价值,这虽然是正确的,但却没有深入研究商品对卖方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和依据,即没有研究价值实体。因此,西方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存在主观价值论与均衡价值论的分离。
       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理论是客观价值论,其所对应的正义理论是等利害交换论,交换总是一种零和博弈。这无法解释世界 上为什么通过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即使是旧货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到生产,也能够增加人们的利益,对此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和等利害交换论完全无法解释。
       等利害交换论是以客观价值论作为基础,等利害交换论把交换总是看成是零和博弈。这种思维方式显然不利于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

27
罗鹏 发表于 2023-4-24 09:52:01
人的需求(这里,需求是经济学术语)有两个要件:1、人愿意购买;2人有能力购买,这两者缺一不可。
即便物品具有某种客观“价值”,它也只不过引起人的购买意愿,而左右不了人的购买能力。
效用价值论,不论是客观价值论还是主观价值论,不论是内在价值论还是外部价值论,都一样地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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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4 12:40:39
罗鹏 发表于 2023-4-24 09:52
人的需求(这里,需求是经济学术语)有两个要件:1、人愿意购买;2人有能力购买,这两者缺一不可。
即便物 ...
     价值理论讨论的只是第一方面,即人为什么愿意购买。对于第二方面,人有能力购买,这涉及到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实现,这是均衡价值论讨论的问题。均衡价值论需要一般均衡分析,新古典一般均衡只是讨论了既定制度环境、既定分工结构下的通过交换进行人际之间资源配置的问题,杨小凯的新兴古典经济学一般均衡讨论了既定制度环境下的均衡的分工结构和资源配置问题。但很明显,NIE未能成功讨论社会如何选择制度、分工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一般均衡,这是今天 NIE 走入研究低潮的原因之一。说到收入问题,显然是一个包含社会制度、分工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一般均衡的问题,要在这个框架下一般地讨论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实现数量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地球经济学家在做这个事情,也许宇宙中其他某个星球上的经济学家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在地球上对于价值理论的研究中,在简单化的框架下,不讨论一般均衡(新古典一般均衡的层次很低,新兴古典的一般均衡较高,最好的一般均衡应该是社会制度至少是经济制度、分工结构和资源配置同时在一般均衡中内生化) 对于收入的决定作用,不讨论均衡价格的具体形成 过程,只是把均衡价格当成是单位商品对卖方交换价值的实现数量。但西方经济学的均衡价值论并没有进一步研究商品对卖方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均衡价值只是单位商品对于卖方的交换价值的实现数量,并没有说明商品为什么对卖方具有交换价值。
      马克思的商品交换价值理论认为卖方付出劳动是商品对卖方具有交换价值的原因,这显然不成立。马克思断定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但马克思的这一断定过于粗略不精确,精确的说,商品对买方的使用价值才是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对卖方的使用价值显然不是商品对卖方的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本人的研究使得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更加精确。马克思之所以无法做出精确的论断,原因很简单,马克思的使用价值理论中,没有本人提出的   “ 价值矩阵 ” 的概念,他在推理中假定了商品对任何人的使用价值都一样。
       在一般均衡(我总是指社会制度、分工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一般均衡,不是指新古典和新兴古典一般均衡)中如何决定收入,以及如何在一般均衡理论的框架下来研究剥削,这是本人的剥削理论研究的内容。但现在是先基本搞清楚价值理论,然后再搞清楚剥削理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不妨称为新古典剥削理论,即马克思对于剥削的数量标准,是假定社会制度既定、分工结构既定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 工人和资本家在劳动交易中的工资如何决定了剥削的问题,其理论层次类似于新古典经济学。杨小凯没有剥削理论,NIE中也没有剥削理论,但显然杨小凯的理论框架中是可以引入剥削理论的,这是本人提出的新兴古典剥削理论。NIE框架上也可以引入剥削理论,这是本人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剥削理论。
      价值理论是公正理论和剥削理论的基础,剥削理论属于公正理论的一个分支,只不过剥削理论研究的是“不公正分配”,剥削是不公正分配的一种。公正理论主要是研究公正的分配,但其反面,不公正的分配,也需要公正理论来研究,其中不公正分配的情况之一就是所谓的剥削。因此,剥削理论必须放在公正理论的框架下才能进行。公正理论的基本框架,目前最主要有两个,等利害交换论和自由公正论。等利害交换论的基础是客观价值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的理由即 等利害交换论。但等利害交换论和客观价值论使得任何交换总是一个零和博弈,这 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不相容。因此,等利害交换论这一公正理论,在经济学中应该摒弃,因此,研究剥削不能以等利害交换论作为基础,也不能以客观价值论作为基础。
      本人的价值理论,主要是为研究公正理论和剥削理论奠定基础。在厘清了上述思路之后,实际上在“使用价值论”基础上、在自由公正论的基础上,重新定义剥削和剥削理论,就是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了。
      你可以仔细看一下我前面的价值理论,而不是在没有完全理解的基础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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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逸的风趣 发表于 2023-4-27 10:33:40 来自手机
witswang 发表于 2023-4-20 23:12
一个价值理论及其应用
——价值理论的一个彻底解决方案
文/ 更远大侠(引用请注明 人大经济论坛)
第一个要说的是马克思和我认为的价值是劳动量和劳动时间,不是劳动。你要看仔细。你所说的价值是劳动的推断是无中生有,是不存在的。是没有套套逻辑!你要看清楚!<br>
另外价值是一种量词,就像价格。他是经济学中表示人类劳动中所付代价多少的量词。价格是用货币,价值是劳动量。当然他也可以用货币表示。他所付出的代价其实就是西经的成本。<br>
另外你否定客观价值论,承认主观价值论,那么你的理论就无法推出剥削存在。这本身就是不公正。你能从主观价值论推出剥削存在吗?

30
clm0600 发表于 2023-4-27 12:04:07
“价值亦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的定义,不妨称之为‘效用论’定义。这个定义,不但符合常识,而且在学术界实际上也已经大体得到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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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要是不认,你咋办呢?

我说价值是狗屎,你怎么反驳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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