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主体间性价值之炫耀性价值
如果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与价值完全相符合,那么我们可以使用价值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因素。物品X对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物品X对于其他人也有价值,甚至物品X对于其他人的价值还很大,如果物品X对于其他人没有价值,那么其他人对于张三拥有物品X根本就不会羡慕或妒忌,那么这样一来,物品X对张三就没有炫耀性价值了;(2)其他人无法拥有物品X,或者说其他人获得物品X非常困难(比如X的价格可能很高,超出了其他人的购买能力),如果其他人也都有物品X,张三还有啥可炫耀的呢?因此,物品具有炫耀性价值,其实是资源或财富分配结果不平等导致的主体间性价值。
如果人们对于价值的评价与价值不一定相符合,那么我们只能使用知识与评价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因素。这时,物品X对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为描述方便这里限定其他人为李四):(1)张三认为物品X对于李四有价值(这是张三对于物品X对李四的价值的评价),或者说张三对于物品X对其他人的价值的认识与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肯定的。如果张三认为物品X对于其他人根本没有价值,那他还炫耀个啥呢?(2)张三认为李四无法获得物品X,这实际上是张三对于李四的财务能力的认识与评价;如果张三认为李四也买得起物品X,甚至其他人能够买得起很多个X,那么他肯定不好意思在李四面前炫耀他拥有物品X了。对于第(1)个条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物品X对李四并无价值,但张三错误的认为物品X对李四有价值,因此张三错误的在李四面前炫耀;对于第(2)个条件,如果李四实际买得起X,但张三对于李四的财务的认识错误,因此他也可能错误的在李四面前炫耀。
我们还可以使用对评价的认知的话语来描述物品的炫耀性价值的决定性因素。物品X对于张三具有炫耀性价值,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张三认为“李四认为物品X对李四有价值”,即张三对于“李四对物品X的价值的评价”的认识是正面的、积极的、肯定的。如果张三不认为李四以为物品X有价值,那张三就不会在李四面前炫耀了。(2)张三认为李四无法获得物品X,这一点与上面使用评价话语来描述是一样的。
通过上面对于炫耀性价值的描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炫耀性价值最科学的描述方式是最后一种。很多时候客体对于主体的主体间性价值,不仅依赖于客体对于其他主体的价值,而且还依赖于主体对于客体对其他主体的价值的评价,甚至还依赖于主体对于其他主体评价的认知。一个人关于他人对某一客体评价的认知,才直接决定了主体对于这一客体的行为方式。主体关于他人评价的认知,在博弈论中是信念(belief)的一种。人们的行为不是基于事实,而是基于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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