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制衡源于国外对最优股权结构的探索。Berle和Means(1932)最早出公众公司极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即股东——经理人利益冲突(第一类代理问题);La Porta(1999)研究证明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控制性大股东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由此学术界的研究重点转向第二类代理问题。股权制衡理论的出现就是为了同时解决两类代理问题。国内研究方面,唐跃军, 谢仍明(2006)在研究中通过累积第二至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并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商,计算大股东制衡度这一指标来描述其他大股东对控制性大股东的监督和牵制能力。
根据相关文献的梳理,我们认为所谓股权制衡就是指公司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大股东共享企业控制权,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内部机制,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一种股权安排,股权制衡的本质和核心就是牵制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