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oungsun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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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一)——从“黑格尔的表达式”说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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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5 10:20:48 来自手机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3-6-24 20:51
在这里,你又再次忽略了马克思的对该说法的限定用语。马克思只是说,在第二章“某些地方”卖弄起黑格尔的 ...
但凡理论都必须用定义的表达方式,绝不可以卖弄别的表达方式。这一点没有争议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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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23-6-25 15:44:54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5 10:20
但凡理论都必须用定义的表达方式,绝不可以卖弄别的表达方式。这一点没有争议的余地。
1、光具有波的特性,所以,光就是波,不是粒子。
2、光具有粒子的特性,所以,光就是粒子,不是波。
3、光既有波的特性,也有粒子的特性,所以,光既是波,又是粒子。

请问,上述三种表达方式中哪种才是你说的定义的、即你说的孤立、静止、片面的表达方式?为什么?

13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5 16:14:18 来自手机
wzwswswz 发表于 2023-6-25 15:44
1、光具有波的特性,所以,光就是波,不是粒子。
2、光具有粒子的特性,所以,光就是粒子,不是波。
3、 ...
光的性质,它超出了人类理解的边界,因此用任何一个形而下名词(波、粒)去指称它都不合适,毕竟它是形而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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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3-6-25 21:46:4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5 10:20
但凡理论都必须用定义的表达方式,绝不可以卖弄别的表达方式。这一点没有争议的余地。
     表达方式,说的是表达方法,而不是定义形式。如果谈定义形式的话,“属加种差”定义法,这才是你所认为的定义的表达方式。还有一种定义的表达方式,叫作发生式,这种发生式就是简单地描述事物的现象,只有在对事物的本质认识不深的时候,我们才会仅仅以其现象来描述,定义它。我曾以辩证逻辑来说明“属加种差”定义法本身的辩证性,因为属代表事物的一般性质,种差代表该事物的特殊性质,他们就表示了这个事物内部具有的一般性质和特殊性质之间的矛盾性(关于这个表述,我并不是首创)。
语言的表达方式,与他的语言试图表达的内容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关联。比如我们可以用议论文的方式表达一个事件,同样的也可以用散文的形式来表达一个事件。这个是表达方式。
理论的表达方式,说的是推理方法,也就是逻辑。无论是通过形式逻辑,或者说通过演绎逻辑或者归纳逻辑,还是通过辩证逻辑,去推理一个概念,只要这个概念是符合客观的,符合事实的,那它就是正确的,与它所采用的推理方法无关。
      就马克思所申明的黑格尔的表达式来说,其核心是唯心辩证法,关于方法论,马克思与黑格尔是保持一致的,唯一不一致的是二者的出发点。如果说马克思的卖弄,仅仅是使用了唯心辩证法的表达方式的话,那么这种表达方式的特点,就是它不是从客观事物出发,去得出事物的概念,而是相反,从概念出发,去分析事物可能的变化。
如果说理论需要符合逻辑的表达,或者说不以科学的角度,仅以思辨的角度来说,理论需要能够自洽,那么黑格尔的表达方式,也绝对够得上是一种自洽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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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3-6-25 22:09:16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5 16:14
光的性质,它超出了人类理解的边界,因此用任何一个形而下名词(波、粒)去指称它都不合适,毕竟它是形而 ...
波指扩散状态,粒指物质形态,二者本身就并不冲突。否则水怎么以粒子的形态去演绎出波动性呢?对于凝固态物质,那么它就只能以单一方向的形态,做出射线形的移动。而对于爆炸态的物质,比如说炸弹,那么它就以全方位的形态,做出多射线的移动。这种全方向的射线移动,就是波动态,也就是爆炸波。
辩证地说,这源于物质的可分性,而可分性取决于物的内部矛盾,或者说内部能量变化,当能量变化无法破坏物的整体性,它就表现为粒子态,而当能量变化破坏了物的整体性,那么就变成波动态。质能转换公式所表述的就是这样的状态转换。物质的颗粒态最大可能地肢解,就是肢解原子核,以光的速度释放能量。也就是说,最小粒子,完全转化为了能量,变成了光子。
如果说有超越人类理解的边界,光的性质还不算,甚至暗物质,暗能量,也还不算。只要能被知晓,就总有被理解的一天。

16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6 00:24:52 来自手机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3-6-25 21:46
表达方式,说的是表达方法,而不是定义形式。如果谈定义形式的话,“属加种差”定义法,这才是你所认 ...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这就是定义的表达方式,是用来理解的表达方式。

“是也不是,不是也是”这就是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不是用来理解的表达方式。

但凡理论都用定义的 表达方式,这一点没有争议的余地。

17
wzwswswz 发表于 2023-6-26 00:37:3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5 16:14
光的性质,它超出了人类理解的边界,因此用任何一个形而下名词(波、粒)去指称它都不合适,毕竟它是形而 ...
你不是说“ 但凡理论都必须用定义的表达方式”吗?你现在又想说物理学关于光的性质的理论不是理论了?所以它们不必用定义的表达方式了?

所以,不要用你自己思维能力所能达到的理解的边界当成人类理论的边界,否则,你就只能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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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6 09:37:03 来自手机
wzwswswz 发表于 2023-6-26 00:37
你不是说“ 但凡理论都必须用定义的表达方式”吗?你现在又想说物理学关于光的性质的理论不是理论了?所以 ...
人类理解能力范围内(形而下)的论述要尽力运用定义的表达方式,目的就是要明确“我到底在说什么”,超出了这个范围(形而上)的论述则是开放的,可以另外命名的(非恒名),毕竟那是更大程度上的猜测。

按照逻辑的最基本规则,“因≠果”,那么波粒同出的源头就一定不是二者之一,而是另有其它。至于”另有其它“该如何命名,那就是开放的,非恒名的。

19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6 09:46:09 来自手机
wzwswswz 发表于 2023-6-26 00:37
你不是说“ 但凡理论都必须用定义的表达方式”吗?你现在又想说物理学关于光的性质的理论不是理论了?所以 ...
在形而下范围内用词刻意意义不定,这样就可以做到正说反说都说得通(正反合),这就叫诡辩。诡辩当然不是理论。

20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6 10:10:33 来自手机
wzwswswz 发表于 2023-6-26 00:37
你不是说“ 但凡理论都必须用定义的表达方式”吗?你现在又想说物理学关于光的性质的理论不是理论了?所以 ...
“无所不包的概念无法定义”这应该是中学语文就教过的,但似乎你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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