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3-6-25 10:20 
但凡理论都必须用定义的表达方式,绝不可以卖弄别的表达方式。这一点没有争议的余地。
表达方式,说的是表达方法,而不是定义形式。如果谈定义形式的话,“属加种差”定义法,这才是你所认为的定义的表达方式。还有一种定义的表达方式,叫作发生式,这种发生式就是简单地描述事物的现象,只有在对事物的本质认识不深的时候,我们才会仅仅以其现象来描述,定义它。我曾以辩证逻辑来说明“属加种差”定义法本身的辩证性,因为属代表事物的一般性质,种差代表该事物的特殊性质,他们就表示了这个事物内部具有的一般性质和特殊性质之间的矛盾性(关于这个表述,我并不是首创)。
语言的表达方式,与他的语言试图表达的内容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关联。比如我们可以用议论文的方式表达一个事件,同样的也可以用散文的形式来表达一个事件。这个是表达方式。
理论的表达方式,说的是推理方法,也就是逻辑。无论是通过形式逻辑,或者说通过演绎逻辑或者归纳逻辑,还是通过辩证逻辑,去推理一个概念,只要这个概念是符合客观的,符合事实的,那它就是正确的,与它所采用的推理方法无关。
就马克思所申明的黑格尔的表达式来说,其核心是唯心辩证法,关于方法论,马克思与黑格尔是保持一致的,唯一不一致的是二者的出发点。如果说马克思的卖弄,仅仅是使用了唯心辩证法的表达方式的话,那么这种表达方式的特点,就是它不是从客观事物出发,去得出事物的概念,而是相反,从概念出发,去分析事物可能的变化。
如果说理论需要符合逻辑的表达,或者说不以科学的角度,仅以思辨的角度来说,理论需要能够自洽,那么黑格尔的表达方式,也绝对够得上是一种自洽的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