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耗费的补偿与欠债还钱根本不是一回事。
作为欠债还钱来说,债务人用来还钱的资金是使用所借债务获得的收入还是其他方面的收入完全是无关的。而劳动耗费的补偿只能是对于所耗费劳动本身的补偿。
例如,债务人用借来的钱生产A得到的都是废品,没有获得任何补偿;但另一方面又在其他方面投入劳动生产B而获得了补偿。那么生产A没有得到补偿就是没有得到补偿,生产B得到了补偿就是得到了补偿,而绝不能说成是生产B的补偿是对生产A的补偿。因为,如果生产出来的A都是正品,从而生产A的劳动本身就得到了补偿,你还能说生产B的补偿是对生产A的补偿吗?
但是作为债务,生产A没有得到补偿,也是可以用生产B的补偿来归还的。
所以,把劳动耗费的补偿与债务的归还混为一谈就是逻辑混乱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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