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朱奇著《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2版)
将资本家和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都界定为资本主义范畴的内容,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是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同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相互混合和博弈的结果。我们关注的重点不是要不要剩余价值的问题,而是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如何合理划分的问题。
在新的生产规模等条件下,供求规律在价值规律提供的传统的私有产权制度、自由契约制度、有限制的和有财富门槛的政治选举制度等制度环境中,的确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了。特别是劳动力的价格会大范围的和长期的偏离其价值,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划分比例大范围和长期地出现严重偏向资本家的罪恶。这种社会的罪恶不仅是伦理意义上的,它最终还会导致“按比例的生产”都无法进行下去。但是我们一点也不能含糊的是,这种社会的“罪恶”在于旧的制度系统已不能很好地表现价值规律了,“罪恶”不在于价值规律本身。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有新的、能和供求规律配套的价值规律的制度表现形式(参阅《如何发展劳动价值论》)。这个新的制度系统恰恰是为了更有效地表现而不是为了抛弃价值规律,判断新的制度系统的合理性的标准是看它能否恰当地与供求规律结合在一起更有效地促进等价交换和自由交换,特别要看它能否恰当地与供求规律结合在一起大体公正合理地划分新增价值中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比例。新的经过修正的剩余价值理论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要不要剩余价值的问题,而是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如何合理划分的问题。
马克思定义的劳动力价值包括劳动者本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劳动者养育后代的必要的费用,包括劳动者及其后代进行培训的必要的费用。价值规律的新的制度系统就是要确定和实现上面三个“必要的费用”的全社会的平均量。尽管“资本家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只关注追逐剩余价值”,但是,什么是“必要的费用”的衡量标准不由资本家直接或单独决定,而由价值规律的新的制度系统和供求规律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