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混淆概念好不好,定额定期限跟保险事故的发生木有任何关系啊。保险的原理就是大数定律,可保风险一般只局限于那种发生频率小、损失大的风险,而向离婚这种发生频率高(欧美高达50%,中国逐年上升)、损失相对并不大、并且主要的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例如情感)的风险,根本就不属于保险范畴,更不用说把离婚作为保险事故本身就忽略了其道德风险的存在。
我不是说不可以开发这种产品,现在连美国各个州的寿司价格都有指数,只是不要随便一有个想法就想让金工或者精算师们去设计,考虑一下最基础的原理再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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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紫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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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有没有一种婚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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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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