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j对他自己提出的耗费(代价)补偿作出的解释是:“人类要生存,一方面必须付出人类劳动的代价,另一方面则获得这种代价付出的补偿,即获得一定的劳动产品,享受到这些产品的效用。”(《耗费补偿价值论--出版》41楼)
这一解释实际上就是提出了判断一种耗费(代价)是否获得补偿的根本标准——人类是否享受到付出这种耗费(代价)所生产的产品的效用:享受到了的,这种耗费(代价)就是获得了补偿;没有享受到的,这种耗费(代价)就是没有获得补偿。
例如,如果有生产者劳动耗费(代价)付出的结果是生产出了对人类没有任何效用的烂苹果,那么无论是生产者自己还是人类中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享受到付出这种耗费(代价)所生产的烂苹果的效用。因此,按照hhj自己提出的上述标准,付出在烂苹果上的耗费(代价)当然就是没有获得补偿的。
但是,hhj却又千方百计地来证明付出在烂苹果上的耗费(代价)也是获得了补偿的,即证明人类没有享受到付出某种耗费(代价)所生产的产品效用的,这种耗费(代价)也是得到了补偿的。由此,就推翻了他自己提出的判断一种耗费(代价)是否获得补偿的根本标准,也就宣告hhj自己提出的“耗费补偿”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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