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客户签署的持股平台协议约定,平台员工如离职退伙,需按照获取股份的本金+利息的价格由实控人(发行人总经理)回购股份,该持股平台的股份为实控人将其原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所取得,并非增资取得;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因此,针对本次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券商及会计师一致认同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持股平台协议中未约定服务期限,不能够确认等待期,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 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券商倾向于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
同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 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回购价格不公允或尚未明确约定的,表明职工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获得相关利益,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相关利益,应考虑是否构成等待期。目前来看持股平台的退股价格确实不公允,但是协议中也并未约定何时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相关利息,无法确认等待期等因素。会计师倾向于让公司重新签订持股平台协议,约定等待期,相关费用在等待期内分摊。
想问请教陈版主,目前这种情况下,是否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即可,是否有必要重新签订新的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