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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成本角度看诉讼费用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法院的工作人员所发的工资是纳税人所交纳的税款,那么他们提供的服务就应该是无条件的。但是,任何人如果想进行诉讼,都必须交纳诉讼费用。从道理上讲,法院接受了诉讼人的诉讼费,那双方之间的关系就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法院的公正性却使这种关系不可能生成。因此无论如何,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可谓是师出无名。 在我们所能认识到的所有资源配置的方式中,市场机制是最有效率的。每个人从个人利益出发,去积极的发掘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几乎称得上是完全投入,因此效率很高。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所以,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解决纠纷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让发生纠纷的各方,坐下来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得出的结果是最有效率的。 现在假设有这样一种纠纷:甲的牛吃了乙的庄稼,乙要求甲停止侵犯。 在这个停止侵犯过程中,如果甲采取措施,那么需要花费200元,而如果乙采取措施只需要花费50元,而庄稼的损失为100元。显然,如果甲采取措施,那么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花费200元,而只能挽回100元的损失,而如果乙采取措施,我们这个社会只需要花费50元就能挽回100元的损失,由乙采取措施是最有效率的。 如果法律诉讼的成本很高,那么甲乙就更倾向于协商解决。在此过程中,对于甲乙组成的整体而言,总花费为50元,而总收益为300元(甲节省的200元,和挽回的庄稼损失100元),总利润为250元,利润两人均分,即每人125元。最终的解决方案为甲支付乙75元,由乙采取措施。但如果诉讼成本很低,那么乙更倾向于诉讼,要求甲停止侵害,这个过程中,甲乙都没有好处。 诉讼费用的收取,提高诉讼成本,激励人们寻求更有效率的市场化解决方案,从这一点来说,诉讼费用的收取是必要的,尽管没有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