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utuderen
12026 78

[经济热点解读] 呼吁全国人大审查婚姻法解释(三) [推广有奖]

11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4 08:54:34
南京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 被指“趁火打劫”
http://house.focus.cn/news/2011-08-24/1448123.html


  昨天本报报道了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契税,南京市地税部门就此向本报记者证实,从昨天开始这种收费已经在进行中了,他们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然而,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戏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

  以前婚前加名不收契税

  以前这种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在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交一些工本费就可以办理了。那么,为什么现在又要突然征收呢,南京市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缴税的情况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刚刚出台《婚姻法解释(三)》明确提出,婚前房屋谁付的钱,离婚后房子归谁,这条政策的出台,结果引发了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

  据南京市地税局工作人员透露,南京已经从昨天开始率先要求,该市的各房产契税征收条口,对要求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

  现在加名要征3%契税

  那么,房产证增加名字就要征税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

  那么房产加名,具体契税将如何征收?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契税税率为3%-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制定具体税率。而南京市所执行的税率是3%。

  如果夫妻一方需要在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那么参照南京市执行的政策,具体如何操作呢?南京市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参照案例。

  市民徐先生在婚前购置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之后他与刘小姐结婚。由于该处房产是婚前购得,因此房屋产权登记证上也就只有他的名字。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作为妻子的刘小姐多了一层担忧。于是要求丈夫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从该案例来看,徐先生的情况就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另一方要求加名”。

  税务部门表示,在加名之前,如果在双方没有提出房屋所占权属比例的情况下,房屋产权比例将按照夫妻双方各半划分。具体的计税方式为“评估价格的一半×婚前房产契税税率3%”。具体计算过程如下:王先生房子的价值为100万计算,那么要把刘小姐的名字加进产权证,其契税缴纳为100万÷2×3%=15000元。

  如果是按比例分割产权,则由夫妻俩约定好后,双方到房产部门签定一份协议,标明各自所占份额,并将份额折合成合理市场加价征税。

12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4 09:27:38
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这解释(三)不是在保护而是在蓄意破坏婚姻家庭。.

13
gavine 发表于 2011-8-24 10:25:50
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真得不懂了,  每一法律出台,油漆表面意思更有更深层次的理论基础

14
dynare301 发表于 2011-8-24 10:28:14
女人也可以自己出首付买房嘛
法律也会保护你的

15
chuxuezheah 发表于 2011-8-24 10:28:37
法律是上层建筑,保护谁,不言自明

16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4 13:31:21
dynare301 发表于 2011-8-24 10:28
女人也可以自己出首付买房嘛
法律也会保护你的
主贴的讨论中并未假设一定是男方买房

17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4 17:41:51
法律,请不要离间我们的婚恋
http://wangyong.blog.caixin.cn/archives/23674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最大的危险在于,它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动摇甚至瓦解我国婚姻法长期坚持的婚姻财产制度——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制度。第10条必然将中国普通家庭中相当比例的财产定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将成为一个空囊。

爱情最忌讳怀疑和猜忌,而第10条像一个挑拨离间者,必然引发婚前复杂的博弈,甚至牵累双方父母。恋爱成为谍战,结婚如同“潜伏”,婚恋中男女的神经将更加脆弱,于是婚姻就像生意了。

也许,在第10条的压力下,中国女性将绝地反击,中国的婚恋政治学必将重新书写。我们将看到新的婚姻风俗:要将新娘名字写入结婚证,先将新娘名字写入房产证。移风易俗——这将是第10条的最大贡献。

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颁布了她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那时解决的重点是婚姻自由问题。现在,婚姻法又获得民众的高度关注,因为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复杂。

随着中国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婚姻家庭也成为财富争夺的战场之一。现在,一个离婚财产分割案的复杂程度可能并不亚于一个企业的解散清算。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关于财产问题的解释引起公众热烈讨论。

总体上,这部司法解释沿袭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近十年的司法裁决的经验,但问题依然突出,集中体现在第10条。

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为什么离婚后,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但是,该司法解释却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引发更深刻的不公平——它必然侵害婚姻中的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女方含辛茹苦与男方一起供房,并养儿育女,操劳家务,在婚姻破裂后,却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虽然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的补偿。但是,房屋所有权归谁,差别相当大。女方将面临怎样的困境,可简单推演如下:

第一,离婚后,女方可被男方驱逐出户;

第二,虽然女方可提起诉讼,请求货币补偿。在诉讼开始时,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承受诉讼成本,如诉讼费、评估费等,面临诉讼风险,男方则以静制动;

第三,如果男方不具有货币补偿能力,女方在执行程序中将陷入更艰难的境地;

第四,即使协议解决,但由于女方在博弈的起跑线上,就处在不利的法律地位,博弈筹码减弱,最后所获必然大打折扣;

第五,女方在结婚时,因未买房,可能携现金作嫁妆,现金不像房产那样具有“稳固性”、“显示性”,在婚姻中,千金散去不复来,难以获得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将房子交给男方,却将女方逼上诉讼之路。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对于女人,诉讼可能是一条比失败的婚姻更加险恶的道路。普通人通过常识推理可以察识上述后果,但是,司法解释起草者却忽视了。对此,最高法院给予的回答相当“理论化”。有关发言人称:此次修订主要解决有关法条与《物权法》未能衔接的问题,确认了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效力,不动产的登记效力将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但这一回答实际上错误地理解了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在夫妻财产关系上,该条仅能调整夫妻对外的财产关系,即排除登记之外的第三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主张;在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上,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6条,而应由婚姻法直接调整。

在婚姻法的眼中,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的名下,并不意味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属登记簿上的夫或妻,更不意味着离婚后不动产就归属登记簿上的夫或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采实质主义,而非物权法上的登记形式主义,应当考虑到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的共同贡献,不应简单地根据婚前不动产登记将其归属于一方所有。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以物权法的登记原则确定离婚中不动产的归属,显然让《物权法》喧宾夺主了。法理逻辑与司法技术在这里发生了不易察觉的断裂。

分析至此,问题已经凸显,但还未触及问题的根本。

深入思辨,我们还会可怕地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更大的错误与危险在于,它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在实质上动摇甚至瓦解了我国婚姻法长期坚持的婚姻财产制度——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即财产为夫妻共有,夫妻均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法律上的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区别于同居的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没有坚固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无现代婚姻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建构财产的纽带,凝聚夫妻的感情,强化夫妻的责任,增强家庭的安全感与归宿感,保障婚姻的稳定;第二、财产共有——作为一种简洁的法律设计——可以对女性一方所付出的无法计价的生育贡献和家务贡献予以充分的补偿,保障女性权益,实现婚姻中的两性公平。

婚姻法在尊重夫妻协议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不是尽可能的缩小。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一般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婚姻法》第17条的解释事关中国的婚姻财产制度的实际运作和发展方向。

房产是中国普通家庭的最主要最重要的财产,多数家庭的房产是男方在婚前缴纳首付款所购,婚后夫妻共同支付房贷。所以,司法解释第10条所调整的情形正是当今中国普通家庭获取财产的主要形式,极具典型性,该条虽然仅有153字,但它实际上已成为中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心脏条款”,它合理与否,事关重大。

在法理上,司法解释第10条所指向的财产,即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所购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0条本应做的只是规定该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但是,令人失望的是,第10条将本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却转化为婚前个人财产认定的问题,并直接规定该财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这样,必然将中国普通家庭中相当比例的财产定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样,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就几乎成为一个空囊了,而整个婚姻制度将建立在被司法解释第10条抽空的空囊之上,《婚姻法》第17条所确立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核心的中国婚姻财产制度将被颠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为我们的婚姻釜底抽薪,它在离间我们的婚恋!

论辩至此,最高法院可能不顾前后的矛盾,而作如下回应:司法解释第10条并未否认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0条所规定的仅仅是该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更不是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

其实,如此辩解无法成立。因为:

首先,司法解释第10条直接规定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无论在字面上,还是本质上,都是权属认定,其隐含的逻辑前提就是:不动产是那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实际效果上,也无实质差别:另一方所处的是债权人的地位,而不是所有权人的地位。

其次,物权法第100条已经规定了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不是在与《物权法》第100条接轨,而显然是在与其冲突。

再者,法官裁决离婚中共有房产的分割时,本可参考很多重要的因素:如一方是否已拥有其他房产;哪一方更需要此房产;哪一方具有货币补偿能力等等。但在司法解释第10条下,这些问题都不需要考虑了。

最高法院最近几年一直强调“能动司法”,让法官发挥能动性和创造力,解决纠纷。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中——最需要法官“能动”的领域,却让法官不动了;最需要法官明察秋毫的领域,却让法官闭眼了;最需要法官创造的领域,却让法官成为机器了。这是否偏离了能动司法的精神?还是对法官缺乏信心?

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创设的规则之细微、僵硬,甚至超过了最需要细微规则的商法。例如《合伙企业法》,该法仅第89条规范合伙财产分割,只是一般性地规范分割比例,而未涉及分割方法。在法律的干预下,婚姻越来越像合伙企业,婚姻法似乎也走到了合伙企业法前面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在起草合伙企业法的司法解释时,可特拟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参照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面对婚姻家庭,法律应当审慎。爱情最忌讳怀疑和猜忌,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像一个挑拨离间者,必然改变婚姻博弈的基本结构,本应发生在离婚时的博弈必然提前至婚前,引发婚前复杂的试探、周旋和谈判,甚至牵累双方父母。恋爱成为谍战,结婚如同“潜伏”,婚恋中男女的神经将更加脆弱,于是婚姻就像生意了。此次司法解释删除小三的条款,对于“小三”,何尝不是幸事?因为法律退避的地方,却可能是爱情滋生的地方。

当然,也许在司法解释第10条的压力下,中国女性将绝地反击,我们可能看到的一幕是:儿女谈恋爱,父母谈房子,尤其丈母娘必将强势介入女儿婚恋,中国的婚恋政治学必将重新书写。

也许,中国社会将形成新的婚姻风俗:要将新娘名字写入结婚证,先将新娘名字写入房产证。移风易俗——这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的最大贡献。

其实,婚姻法对于女性真不必过于苛刻,法律如何对待女性是其文明程度的标志。

在自然法则中,女性有生育之天职,男性有安家之天职。1922年伦敦大学社会学教授Edward Westermarck在《人类婚姻的历史》煌煌三卷巨著中,考察人类婚姻起源时指出:自动物界和原始人类社会始,筑巢建屋就是雄性和男性的职责。那时,没有法律,但很幸福。

自然法则如此,今天,法律为何还要帮助他们拿回巢与屋?

法律,请不要离间我们的婚恋!作者王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18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4 20:23:56
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被拒离婚 感情抵不过房
http://news.sohu.com/20110823/n317102734.shtml


  浙江在线08月23日讯“离婚了,你东西给我算清楚!”近日,一对年轻夫妻来到鄞州区婚姻登记处,怒气冲冲的女方不时用鄙视的眼神看看男方。

  结婚证显示,男方小曾和女方小张结婚三个月,两人都是30岁不到。

  “你们不要冲动,别有点事就闹离婚。”工作人员好心提醒。

  “别说了,这么抠的男人我不要。”小张撇撇嘴,一副不在乎的表情。小曾沉默。

  小张说,他们是别人介绍认识的,当时小曾对她很贴心,她要什么,就买什么。可结婚后,一切都变了,特别是房子的事,最终让她决心离婚。

  丈夫父母买的房,房产证不肯加老婆名字

  “我们结婚前,小曾的父母花了100多万给我们买了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小张说,当时房子买了后,小曾家没钱装修,她和父母要了20多万元装修房子。

  “前些天,他在弄房产证,我问他加不加我的名字,他不搭理我。这几天,朋友们都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房产证加上我的名字才会更有保障,”小张说,不管怎么样,她家也出了力,房产证加不加名字是小曾一句话的事,没必要拖着。

  她又催小曾。迫于无奈,小曾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说,这房子是他父母买的,怎么说也是他父母的钱,不好意思加小张的名字。

  “他还敷衍我,说只要感情好,这种都无所谓的。”小张说,她越想越生气,觉得小曾对她不是真心的,“要真是感情好,给我半套房又没什么的。”

  两人约定,离婚后房子归小曾所有,小张要回用于装修的20多万元。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让一些女孩有压力

  昨天,鄞州区婚姻登记处来了一对要结婚的小年轻。他们红****侣T恤,手牵着手。

  男的说,他们是大学同学,谈了五六年了。说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小伙子说,他早已把父母买的房子过户给了老婆。“房子是谁的不重要,重要的是感情。”他说。

  但记者了解到,新司法解释出台,也让一些准备结婚的女孩感到了压力。

  陈小姐在广告公司工作。她说,他们正准备买房,本来说好男方家承担首付40万元,女方家出一辆车当陪嫁,以后还贷共同承担。“新司法解释出来后,我妈坚决要求房产证写上我的名字,说车子、装修不搞了,省下钱来付首付。”

  刚刚领到结婚证的宁波本地人楼小姐则告诉记者,公公婆婆给老公买了套房,只写了老公一人名字,“看他们的意思是不想加我的名,不过我也无所谓,毕竟是他父母自己的钱,没话说,就是心里可能有点别扭吧。”

  民政局:新司法解释出台一周,离婚人数没有大变化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宁波下属各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数为812对,离婚人数为362对,结婚人数处于正常水平,离婚人数比平均数略高。工作人员说:“数字上看不出大变化,但有个新动向:来登记离婚、结婚的,谈房子方面事情的多起来了。”

  宁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说,新司法解释出台对离婚数大体没有影响。婚姻首先是看感情,而不是其他,如果感情不存在了,才会考虑房屋等问题。“上周的离婚人数比平均值略高,是因为每年天热季节,"情绪中暑"闹离婚会增多。”

  作者:黄娟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19
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24 20:29:45
主贴曾预言:

根据这则报道,那些婚前由一方首付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目前共同还贷的已婚夫妻,原本夫妻关系和睦,两人共同为幸福的小家努力奋斗着。自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另一方开始担心了(人们始终需要记住的是,那些离婚的夫妻当初不是为了现在的离婚而结婚,结婚时也不会预料到他们最后竟然走到离婚的地步。),而“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自此,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权人将成为这对夫妻心中的一个结,报道中刘律师最后提到的情况不是没有可能,久而久之,如果双方心态处理得不好的话,一部分夫妻将最终走向离婚。而这一结局,全拜这个婚姻法解释(三)所赐。
=======
19楼是目前为止因为婚姻法解释三而离婚的第一个公开案例

20
fanzun 发表于 2011-8-24 21:28:21
进步还是退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3-1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