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utude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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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呼吁全国人大审查婚姻法解释(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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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deren 发表于 2011-8-31 11:00:34
李银河评点婚姻法新解释
http://video.caing.com/2011-08-31/100296629.html



对弱势群体或有不公,婚前约定比婚后AA更具可行性

  8月12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8月14日起施行。其中有关离婚时房屋产权的规定,特别是“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坊间颇有争议。调查显示,女性多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更有将近超过半数的女性倡议婚后AA制,以防日后感情破裂净身出户。

  新司法解释真的对男方更“宽容”、对女性“苛刻”吗?婚后生活AA制,可行性有多高?

  李银河,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1999年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50位最具影响的人物之一。

  财新记者:李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财新的专访。今天我们谈论的话题就是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 大家争论的焦点可能就是在房子还有涉及到金钱这方面的分配上,对这个解释,先总体来谈谈您的看法好吗?

  李银河:我的看法是这样,就是从表面上从条文上来看的话还是公正的。比如说,它是谁的利益归谁,好像有点这样。但是从实际的效果看,可能会对女人不利。为什么呢?因为多数买房的人,多数写名字的是男方。

  李银河:对,男方买房子。它这个男方买房子是一个社会习俗,所以在有这个社会习俗的前提下,那过去比如说我们规定的是如果你结婚到了十年的话,房子有你一半。那么现在这个就没有了,实际上从条文上看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对女人是不利的。

  财新记者:后面还有提出就是说会有一定的补偿,但即使有这样的条款,大家还是觉得不满意。您觉得这样是为什么呢?

  李银河:我觉得好多人是和过去的老的一人一半,这个财产一人一半来比,他就会不满意。实际上也是我觉得按照过去的法律的话,女人有可能是占点便宜的,比如说她出的这个钱,或者婚后她供房子啊,除了首付之外,她做的这些家务啊、劳动啊什么的可能到不了财产的一半,可能有这个问题。她实际上分到一半,那就显得好像稍微占点便宜似的。那么现在这个便宜她就占不了了。这个东西怎么说呢,那我看到有好多女人现在是这样想的,那我们婚后实行AA制,说AA制就比如你的钱去供房子了,我的钱是用于家用的,那我也得算一份是吧,那大家就都AA制。或者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说要求男方在结婚的时候把自己的名字也写在房子上。

  李银河: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有一份了。如果说你们俩的这种关系能够稳定到那男的可以答应说“行,把你的名字写上”,这样这个问题不就解决了嘛。在离婚的时候也很好说了。现在其实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也是因为大量的离婚案里头涉及这个问题,就是说怎么解决,没有一个明确的办法。所以就把它明确的规定一下。就是尤其比如说父母出钱给买的房,这个东西一下子让儿媳妇分走一半….

  李银河:好像也是有不公正的这种感觉,是吧。所以我觉得给我总的感觉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暴露了现在。就是过去好像大家有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我们是为了爱啊,我们是为了这个感情啊什么的才结合的。其实这里面确实有经济利益在里面,尤其是在现在这样一个贫富分化这么激烈的特别剧烈的这样一个时代,它这个财产在婚姻里面的位置,就是它的重要性显现出来了。因为过去你像大家都没有什么财产,都很穷,都很平等,男女反正都有一份工作,然后一般来说单位分一个房,所以过去就规定就是,如果说婚后十年离婚的话就可以拥有一半房子,有一间房子,所以这都是新的,等于说在一个新的贫富分化很厉害的比较物质非常非常,就是大家也都有了财产的这样一个时代,它顺应这个时代出台的一个新的司法解释。

  财新记者:这样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我听到的有比较苛刻的对这个的评价,就是说以后都不要谈感情了。您认为那这样的现象是好还是不好呢?对以后家庭的稳定还有离婚率这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吗?

  李银河:我觉得对离婚率或者什么稳定啊家庭应当是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婚姻一直也是这样的,一直就是,只不过过去大家都没什么财产,现在有了财产这么一说,就是说尤其是大宗的像房产这样的东西,他已经就是自从这个人们手里有了钱有了财产以后,这个婚姻已经有这种内容了。你比如说为什么有好多人在说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之类的,那就是说她已经有了这种贫富分化以后,有些人可能是在她结婚对象的选择的时候,她已经很看重财产这一条了。那么新的司法解释并不会就是说使得婚姻比较容易解体或者什么,我觉得不会有这种效果。而是说在婚姻解体的时候,它的财产的纠纷会少一些,就是比较有据可依吧,起到这样的效果。

  李银河:其实过去最早,比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已有婚前财产约定这样一个,但是好多人都不好意思去做,是吧。因为碍着这种,其实我觉的倒没有什么太大问题,就是大家总是不愿意谈钱。

  李银河:但是如果你偏巧爱上了一个有钱的人,那怎么办呢?就是说钱和爱情也不是绝对的排斥的。

  李银河:其实社会学有调查发现就是在国外我看到的有一项,俄罗斯有一项调查吧,就说如果是仅仅因为爱情结婚的,那么很多人婚姻并不稳定,他不满意程度很高;然后要是因为比如说其他的原因考虑啦,家庭的财产或是什么的反倒稳定,反倒不容易离婚。这个道理其实也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是说因为爱情这个东西有时候它是来得快去得也快的,它是一种激情,没有了就要散了,所以离婚率越来越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共同特点。它实际上就是说大家在婚姻里考虑感情的因素越多,它的离婚率会越高的。明白这个道理吧?就是说如果他仅仅是找个比较有钱的,经济地位不错的人结婚过日子的话,这个离婚率反而会低,它会比较稳定。

  李银河:对于婚姻的稳定性来说,也许门当户对是一个促进因素,一见钟情是一个促退因素。

  财新记者:那您刚才说到的婚前财产的约定,那婚后呢?AA制您觉得容易实现吗?

  李银河:这个婚后的AA制实际上是挺难实现的。但是我调查中确实也有这样的,就是夫妻各自拿着自己的工资,不放在一起收入。如果说你给家里做1000块钱的贡献,我也做1000块钱,家用上都这样分别来做的。确实也有这样的婚姻,但是显得比较冷冰冰。

  李银河:但是至于是不是真的实行AA制,这个东西我觉得其实AA制是不现实的。

  李银河:我觉得,女人其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她可以比如说她来做首付,现在好多人家是可以做到的,尤其城市的妇女,她可以做。你如果想是自己的利益,那这个条文也同样是保护你的。一个呢你可以做首付,再一个呢就是要求在结婚的时候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这都是保护自己利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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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deren 发表于 2011-9-1 21:16:39
财政部税总:婚后房屋产权加名免征契税
http://www.cb.com.cn/1634427/20110901/266867.html


    近日来,一场房产加名该不该征税的争论,拨弄着纳税人的神经,已成为公共领域里最热门的话题。

  此事,源于新的婚姻法解释引发了房产证加名的热潮,而税务机关对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征收契税的举措,则被人们戏称为“加名税”。

  当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地税务部门传出的 “婚前房产要加上另一半名字得收税”的消息时,让人们甚感纠结。

  房屋产权到底加不加名?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既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名不征税,那么婚前加名就要征税了。

  让人纠结的加名税

  婚姻法的出台,本来是欲淡化人们心情对物质的功利心,没想到却引来了加名的热潮。然而,加名税的到来,更让人们感到无可奈何。

  即便是法律的归法律,相关部门是有法可依的,但合法就一定合理么?


  以下是财政部与税总公告全文: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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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deren 发表于 2011-9-6 08:32:26
专家解读婚姻法新解释 明确净身出户防“闪婚”
http://news.sohu.com/20110906/n318458245.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家庭结构】 男强女弱现状如何应对?

  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是否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

  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

  其实,最高法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财产分配】 女方净身出户如何破解?

  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是否很不公平?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考虑的是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聚焦农村】 农村女性权益如何保护?

  有人认为,农村女性结婚时房产通常由男方解决,产权也归男方所有。一旦离婚,女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农村女性便无栖身之地。与城市家庭不同,农村家庭中通常没有汽车、投资等财产,最大的财产就是房产,如果离婚时女性无法分得房产,只能“净身出户”,这对农村女性而言极不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近年来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并未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一部司法解释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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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deren 发表于 2011-9-7 17:55:32
房产证加名征税有违“法理”
http://economy.caing.com/2011-09-07/100300473.html
施正文

  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具体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是,该通知并没有解释房产加名是否为房屋赠与,规定免税的理由是什么。

  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房屋赠与行为,指普通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房产赠与行为,而“房产证加名”是将夫妻一方的房产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是在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夫妻之间发生的特殊财产处分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房产赠与,其本身不是契税的征税范围。

  免税是基于特定政策目标,对应当征收契税的行为予以免除征收,是对属于征税对象的应税行为给予的税收优惠。因此,财政部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将“房产证加名”规定为免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关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将房产证加名规定为“免税”还是“不征税”,在法律效果上具有很大差异。如果规定为“免税”,税务机关就要依法追缴2011年8月31日之前房产加名行为的税款;如果规定为“不征税”,纳税人不仅不需要纳税,对违法征收的税款还有权要求退还。

  因此,对房产证加名行为是否征税依法出台正确的政策性规定,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促进财税部门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由国务院发文解释,或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将其解释为“不征税”,以利于《契税暂行条例》依法实施。

  厘清“房屋赠与”内涵

  按照税法的一般原理,免税是在应当属于征税范围的前提下,基于特定政策而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全部免除,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如果对房产加名免税,则表明房产加名应当属于契税征税对象,房产加名属于房屋赠与。但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上,将房产加名认定为房屋赠与都缺乏理由和根据。

  赠与是普通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而房产加名行为是在具有人身关系的夫妻之间发生的,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处分行为,它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赠与,不属于契税条例规定的房屋赠与。因为在性质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夫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它是基于结婚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并不是出于经济目的而创设和存在。

  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依附、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以人身关系作为其法律基础,它反映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以促进夫妻家庭成员间的团结互助和感情融合,这与普通民事领域的财产关系按照商品经济要求、遵循等价有偿原则是不同的。

  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还体现在法律上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这也使得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和关联性,两者很难区分。就房产证加名行为而言,一方将其个人房产通过加名的方式约定变更为共同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处分性质,但受赠一方除了在情感上要做出维系和增进夫妻身份关系的努力外,实质上也承担了其他法律义务,例如他或她可能要为家庭负出更多贡献,从而损害了其对外独立获取财产的能力。而在普通赠与行为中,受赠方并无对待给付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因此,房产加名行为并不是普通的财产赠与行为,而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具有浓厚身份色彩的特殊财产处分行为,不具有可税性,不属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房屋赠与行为。

  值得指出的是,1954年9月29日《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54)财农范字第85号]第2条明确规定, “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虽然它是依据1950年制定的《契税暂行条例》作出的解释,但由于1997年制定的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在关于对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中并没有作出与先前不同的规定,所以它应当具有实质上的参考意义。

  征税有违“法理”

  将房产证加名规定为“免税”还是“不征税”,在法律效果和对纳税人权利影响上具有很大差异,决不能简单地一免了之。规定为不征税,则表明房产证加名不属于房屋赠与,不是应税行为,本来就不需要缴纳契税。

  如果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房产加名征收了契税,就属于《税收征管法》第84条规定的违法征税行为,应当退还所征的税款,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财政部的免税通知,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政策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的房产加名行为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是应当作为应税行为,按照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而在税务实践中,长期以来对这种加名行为都没有作为房屋赠与予以征税。

  财政部免税通知发布后,税务机关对2011年8月31日之前的房产证加名行为,只要没有超过时效,就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对于违法逃税行为还应当给予处罚。这对纳税人来说,不仅是一笔沉重的税收负担,更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更进一步讲,免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往往具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社会公众明白了“免税”与“不征税”在法律效果上的巨大区别,出于对未来取消免税优惠的预期和担心,就可能出现大量的房产证加名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从依法行政上看,对房产证加名是否征税作出规定,属于制定税收政策的立法性解释。虽然《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四项授权财政部出台契税减免税项目的权限,但免税项目是对本身属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给予的税收优惠,而房产证加名行为不属于房屋赠与,不是应税行为,与是否给予免税无关。

  财政部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出台免税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契税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关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房产证加名的核心问题,不是应否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问题,而是是否属于房屋赠与的征税对象问题,是关于《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房屋赠与”的含义和范围,而不是第四条第四项是否增加其他减免税项目。

  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并未授权财政部对征税对象和范围作出解释的权限,对此作解释应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的“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即“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为规范法规政策的制定行为,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财税部门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应当修改或撤销财政部关于房产证加名免税的通知。

  在此建议,由国务院直接作出解释,或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或者在离婚时发生土地、房屋分割的,不属于房屋赠与,不征契税”,以利于契税暂行条例的依法实施。■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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铃兰影 发表于 2011-9-7 20:45:17
夫妻或准夫妻间最大的问题不能解决,怎样维系感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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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ull 发表于 2011-9-15 23:22:29
感觉结婚像买卖
大伙有时间就给我评个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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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drwhjg 发表于 2011-9-16 16:09:06
这法就是,讲能统治中国一万年的搞的,哈哈,都是个才好控制你们,有意思的法,其屁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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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ongfei180 发表于 2011-9-17 00:54:04
很多人喜欢用具体案例来反过来评价一个普适的政策。讨论婚姻法最好就法条论法条,不要把具体案例牵扯进来。

比如有一个政策,在大街上免费提供热水。有人就出来攻击啦,说了几件事,说这个政策不好。第一件事是一个小孩儿不小心被热水烫坏了。第二件事是很多人排队使用热水,造成交通堵塞。第三件事是热水有时候有有时候没有。所以免费提供热水,是错误的政策。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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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uderen 发表于 2012-12-23 17:58:30
以后的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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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JPG (14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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