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07 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二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 1 页总规则一注释五本页第 17-20 行
将原文修改为
“ 五、以上三二中
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
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
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
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二所称“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中提及的规则二是指
1. 货品报验时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未装有鞍座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
2. 货品报验时为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所有部件一同报验的自行车未组装件或
拆散件其部件可按其自身属性单独归类例如外胎、内胎或者作为这些货品的“零
件”归类。
只要符合规则二一的规定并且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专门规定上述
货品应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
第 11 页第二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 19 行
在本页第 19 行的下面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 子目注释
带骨的
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肉例如不带
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但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被重新插入骨与肉组织不再相连的
产品。”
第 14 页品目 02.1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 1-5 行
删除子目 0210.11 的子目注释即删除以下内容
“子目注释
子目 0210.11
子目 0210.11 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
肉例如不带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本子目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重新插入骨与
肉组织不再相连的产品。”
第 51 页品目 09.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 10 行
将原文修改为
“ 本品目包括从茶属山茶属植物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 ”
第 51 页品目 09.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 6 行
将原文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