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 105
号) 及有关规章、 规定, 结合 H2000 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程序的运行, 现就企业办
理保税仓库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一节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作业流程: 企业递交申请单证---海关审核---海关实地核查---海关审批---海关
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 应向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
关申请。
第二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人民币;
(三)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 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 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 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 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 年出口额最低为 1000 万美元;
(七) 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
设施;
(三)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六)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 规划、 交通、 消防、 安全、 质检、 环保等方面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七) 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 2000 平方米;
(八)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 5000 立方米;
(九)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 2000 平方米;
(十) 法律、 行政法规、 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