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常见问题汇编
1.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企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一定等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其差额包括两种:一是不可随时支付的存款,如法院冻结款、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二是具有现金等价物特征的非货币资金,如企业了不使现金闲置而购买的有活跃市场的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可随时变现,属于现金等价物。“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包含四个判断条件,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前两项强调变现能力,后两项强调支付能力。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2.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需要结合其性质进行判断。对于企业出于支付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在随时支取不存在限制的情况下,符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1. 可随时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审众环研究(2020)》问题5-2-1“可随时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将其分为两种情形:情形①:利息损失的金额根据提前支取日和预定到期日之间的间隔天数计算,情形②:提前支取时,银行按照实际存款天数和该期间内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付给存款人,所损失的利息等于该期间内定期、活期存款利率之差。中审众环认为,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关键在于其持有目的是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如果提前支取时的利息损失在报表层面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即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到期后收到的金额存在显著差异),则认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更倾向于投资而非短期支付。在情形①中,由于提前支取时损失的利息金额较为重大,表明该定期存款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而持有的,相应地,一般认为具有此类条款的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在上述情形②中,该定期存款通常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归类为“现金”,因为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款天数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使得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两者相比,事实上并无利息损失。就目前我国金融和会计实务而言,绝大部分定期存款都属于上述情形2所指的类型。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管理层能够对其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的现金对外支付需要,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或其他目的”作出明确的书面声明,通常可以认可将这部分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2.2. 关于对定期存款利率的考虑证监会在《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部分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根据CAS14、CAS2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合约期满,则在到期日前不能按照定期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管理层以投资为目的,打算持有至到期且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无须提前支取,则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作为“现金”,但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反之,如果企业提前支取的可能性较大,则可以作为“现金”,但期末不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利息收入。2.3. 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押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25现金流量的分类规定:“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在后者情况下,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2.4. 受让定期存单视野论坛问题(vinceself1120):公司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本金5000万元,垫付转让方持有期间利息15万元,利率3.35%,期限为3年期(转让方持有了约1个月),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付息。该大额存单不可提前支取但可转让(据了解,若转让,成功的可能性较高)。公司管理层购买该存单仅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但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转让(但转让不是购买存单的目的)。请问这笔存单如何处理?陈版:1、核算科目可以使用货币资金。但从主帖所述的管理该项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来看(公司管理层购买该存单仅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但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转让(但转让不是购买存单的目的),建议列报为其他债权投资。但由于转让价格一般按照本金+累计利息计算,故其公允价值变动一般为零。2、该项大额存单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购入时的现金流量为“投资支付的现金”。3、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利率计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增加“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3. 承兑票据/信用证保证金
如果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金等在到期日前处于冻结状态,不能随时支取用于支付用途,则不能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现金的列举中包含有“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字样,但是企业仍应考虑相关保证金本身是否与现金的定义相符,不能简单将其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列示。票据保证金的开立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根据其用途进行相应的列报。一般情况下,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开立时应当可以辨明是用于支付材料款还是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等,应根据所对应的票据的支付用途列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完全基于融资目的开立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保证金的支付作为筹资活动。信用证保证金的处理参考上述原则。4. 保函保证金
《中审众环研究(2020)》案例5-2-5关于保函保证金的现金流量表列示问题背景: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作为对客户履约的保证,并向银行指定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函保证金。解答:与票据保证金不同,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并不是为了融资,也不会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相应地,为开立履约保函而存入银行并被冻结的保证金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处理,存入时作为“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解冻收回时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析】法院冻结存款也不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其冻结和解冻的处理原则同上。5. 房企预售监管资金
《中审众环研究(2020)》问题5-2-6(房地产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背景:A公司下属部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租赁等,A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规定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其他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A公司根据该规定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预售监管账户,该部分资金根据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按照开发进度只能用于工程建设。解答:我们理解政府设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因此是一项保护性、合规性的措施;同时,在“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这一较大的范围内,企业对如何使用这部分资金仍有较大的自主支配权,因此,预售监管资金虽然在法规上限制了使用方向和用途,但与被质押冻结等设置了他项权利,从而导致企业对其使用权完全受到限制的资金不同,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畴。但是,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应将这部分预售资金作为“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予以披露。6. 专款专用的银行存款
视野论坛问题(gotoschool):客户预付500万,要求存入甲公司单独开立的银行账户,款项只能用于为客户建造仓库,请问这个500万属于现金流量表当中的现金吗?陈版:该款项只是限定了用途,并未被冻结、质押或者设置其他他项权利,因此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需在附注中作为“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披露。7. 在途资金
视野论坛问题(于冬冬):公司20191231收到银行通知,有一笔外汇因管制、时间问题未汇入,银行函证也未显示该余额。2020年1月9日公司收到该笔款项。请问该笔在途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陈版: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不可将其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支付用途,故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即使该限制状态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8. 第三方支付平台
对于公司在第三方平台(如:支付宝、微信、证券账户)上的款项,资产负债表层面上通常列报为“其他货币资金”,现金流量表层面,符合现金等价物4个条件的(表现为可随时支付或提现),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9. 股票账户资金
视野论坛问题(安好):企业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账户余额是否属于受限货币资金,是否属于现流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陈版:一般的存出投资款,如果并未因为申购某种证券而被冻结的,则不属于受限资金;因申购某种证券而处于被冻结状态的资金属于受限资金,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相关的现金流属于投资活动。10. 集团财务管理公司归集资金
成员单位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将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属于其他应收款,故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款项的归集和下拨属于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1. 工程保证金
视野论坛问题(夏有凉风):企业委托施工方建造办公楼,收到施工方支付的质量保证金200万应放在现流表中的哪个项目合理?是否应放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呢?陈版:可以这样理解。该保证金与长期资产的购建活动相关,尤其是当该保证金从取得到退还的预计时间超过一年时。12. 理财产品
12.1. 总额和净额《2022年上交所计监管动态》问题【理财产品现金流量表列报问题】: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按净额列报还是总额列报?案例:A公司为非金融上市公司,20X1年当年度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频繁滚动购买理财产品,合计购买总额11亿元,其中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比90%,A公司将金额大于500万且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中按照净额法列报,其他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按总额法列报。如果净额法列报的短期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变更为总额法列报,将导致A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时增加10亿元。对于上述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A公司是否可以将其按净额列报还是应总额列报?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按照净额列报。对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统一的标准。实务中,非金融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列报方式均存在,只是大多数采用总额法。上市公司在考虑现金流量列报时,应该结合交易习惯、购买金额、频率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采用净额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且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现金流情况的,一般情况下应一贯执行,并充分披露。此外仍需注意的是,尽管公司现金流量表中部分理财产品选择按照净额法列报,但是在年度报告“委托理财总体情况”等相关部分仍应充分披露当年度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包括产品类型、总体金额等信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个别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前年度按总额列报,本期改为净额列报,但未披露该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未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是否满足净额列报要求的相关分析判断”。12.2. 到期赎回视野论坛问题: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的现金流是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还是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陈版:到期时与本金一并收回的投资收益,其现金流一般是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报。13. 净额法
根据CAS31号第五条的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下列三类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对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例举了几种情况: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这些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视野论坛问题:企业间临时的资金拆借可否以净额列示?答:不可以,这不符合上述三类业务(参考陈版观点)。证监会在《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