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互利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率的吗?其至少需要:交易的“东西”的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了这个前提吧?如果没有清楚界定,自愿互利未必成立,从而有效率也成立不了。
和其他商品相比,1、官权是公共权力,民众是委托者,官员是代理人。官权不是为官者“自己的东西”;2、为官者不是在卖自己正在使用的权力,而是他可以“支配”的低于自己官位的官位;3、官权的交易期限不能由交易双方完全自主决定。这三者必然影响“官权”定价。从而价格未必会使卖官(甲)和买官(乙)的人愿意接受和支付的。
对甲来说,1和2会使他担心自己把价格定低了,他定价的原则只能是“价高者得”,而不是官位对自己究竟有多大价值。然后,他必然发现需求是非常旺盛的,激烈的竞争会使得竞价越来越高,他必然不愿过早出售,希望有充足的时间让他等到真正的价高者。但,3限制了他。这样,他出售时,你能说他对价格是满意的吗?如果不是满意的,还能是自愿吗?
对乙来说,他知道他买来的官权,其收入流不能全归他所有,一部分得给甲。换言之,乙从甲那买来的官权,有一部分是替甲买的,而且是不得不替甲买。乙会愿意出非常高的价格吗?但,他知道竞争非常激烈,知道甲出售官位的原则,竞价又是非公开,乙又不知道该如何估价,又必须在限定期限下出高价。乙所处价格会是完全自愿价格吗?在高价购买的官权中,一部分权力束还是替甲买的,这是完全自愿互利的交易吗?
如果官可以自由交易,出现官权市场,其价格必然是一路狂飚。因为,甲会一直等着最后的价高者出现。当然,甲也不可能等到地老天荒,均衡价格会出现的。那个以最后高价买了权力的人会做什么呢?lz如何定义官权的效率?是对私人而言,还是对社会而言?以最后高价买回来的东西,lz认为购买者是打算为自己服务,还是打算为社会服务?lz如果定义官权效率是为购买者私人服务的,我无话可说。如果定义为社会服务,lz不会认为最后民众会集资购买官权,然后选个代理人,并让其承诺为社会服务吧?问题是,掌权者一旦成为掌权者,他遵守契约的可能性有多大?尤其是在官权可以自由买卖的社会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