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9)]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资调整机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与本所发展和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正确处理利润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依照本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市场劳动力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状况,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第二条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二)同工同酬、适当拉开差距原则;(三)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职工利益原则。第三条工资分配形式结合本行业自身特点,根据不同工作的岗位差异,主要采取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等工资分配形式。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年薪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职工方支付年薪不低于3.6万元人民币,其中部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年薪不低于12万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年薪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会计师年薪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人员年薪不低于7万元人民币;其他行政和助理人员年薪不低于3.6万元人民币。年薪包括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职工月基本工资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其中部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月基本工资不低于6500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月基本工资不低于4500元人民币;注册会计师月基本工资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3500元人民币;其他行政和助理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绩效工资部分:职工方的业务创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奖励比例不低于10%;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每增加2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1%,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总分所实行一体化管理,执行统一的绩效工资政策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同层级职工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奖励应不低于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最低年薪标准。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已退休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与工会协商修订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职工方的薪资标准;职工方年薪按月分期发放。会计师事务所方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可以顺延发放)以现金方式向职工方支付上月薪资,因会计师事务所方以外的特殊情况可以顺延发放,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15天。[color=rgba(0, 0, 0, 0.9)]
第五条工资调整办法当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良好时,职工月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海南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当会计师事务所经营遇到困难出现亏损时,调减后的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幅度由各会计师事务所二次协商确定。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加班工资以绩效工资形式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方支付的绩效工资应当包含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加班工资。第七条特殊时期的工资和待遇非因职工原因造成会计师事务所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职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停工期间生活费。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第八条节假日的工资支付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职工休假应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并经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向职工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第九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税费会计师事务所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方可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方代扣代缴。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方应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第十条福利待遇会计师事务所方为职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一)生日慰问、伤、病员工慰问;(二)继续教育培训;(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险;(四)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职工体检。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方的权利和义务会计师事务所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二)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三)根据劳动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和对职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支付工资报酬;(四)制订和科学管理工作定额;(五)在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通过集体协商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抓住市场机遇,依靠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第十二条职工方的权利和责任职工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会计师事务所方制订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制度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二)职工在会计师事务所方实现每年度制定的经营目标后,可享受本合同约定的增资待遇。职工应当坚持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品德,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履行(一)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订后,报送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备案后生效。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二)合同正式生效后,应在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三)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四)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决定。(五)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原则上不少于6人),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联合检查,并将联合检查结果对职代会通报。(六)本合同有效期二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60日内,双方应当重新协商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七)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