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之路-18页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问答51条: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且报告期内无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无重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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