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银行你在违约,你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发行时你已经同信用社签定了协议,协议中明确两条兑付规定:资本充足率达到4%,按一逾两呆口径不良贷款占比比2002年末下降50%。协议签了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是,你人民银行完全不顾信用社的客观实际,今天增加一个兑付条件,明天增加一个。有些兑付条件连国有商业银行都难以达到,别说信用社。你们改革的初衷是好的,但信用社由于自身弊病多多,不可能在2年时间内达到你的要求,一是资本充足率,在发行票据前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都是负数,为了拿票,都采取了增资扩股的方式,一夜之间资本充足率都在6%、7%以上。你现在要扣这扣那,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而信用社资本再生补充能力有限,怎么办,这是你改革的目的吗;二不良贷款。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成因复杂,问题多多,怎么可能在2年内达到你的要求,兑付时你还要加隐性的不良,违规展期和转贷的贷款,还要求现金收回,不能靠增加总量稀释。人民银行请你不要再忽悠信用社了,信用社很难,真的很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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