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际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2009) 第 N0012 号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近年来始终保持着较为活跃的态势, 在
专注中国市场的国际性私募股权基金利用相关法规和政策所提
供的空间、 逐渐从“离岸” 结构转向“在岸” 结构的同时, 中国
本土的人民币基金也得到了 蓬勃发展, 这一趋势在新修订的《合
伙企业法》 生效后尤为显著。 另一方面, 许多中国本土的投资人
基于各方面的考虑, 往往会寻求在中国境外如香港等地设立和运
作专注于投资中国的离岸私募股权基金。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 确立适当的组织架构是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
核心问题, 也是基金成立后稳定持续地发展、 实现各方利益的先
决条件。 基于我所在基金设立方面的法律服务的经验, 本备忘录
对在中国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框架、 在香港设立私募股权基
金所涉及的我国对境外投资的限制或监管问题、 以及在香港设立
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架构等方面作一归纳和介绍, 供各位同事
参考:
一、 基本范畴的界定
本备忘录所称“私募股权基金” 系采用其广义的概念, 是指按照
投资基金运作方式, 直接对非上市实业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基
金, 该类基金通常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
即通过上市、 并购或重组等方式, 出售所持股权而获利。 私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