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 年 11 月 21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7
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
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 年 1 月 14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
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
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