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企业、
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
第三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财产权
益作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的借贷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
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前款中借款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贷款人称抵押权人。
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
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或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