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施行注册制以后,我们不难看出,创业板定位问题,已经成为ipo审核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
企业IPO过程中,关于企业创业板定位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型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基础上,新增加 ,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不难看出符合创业板发行股票的定位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型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这个是他的下面规定。
二,不支持在创业板申请上市的行业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这是他的负面规定。
三,有个例外规定,是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