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用工形式包括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形式。其中公司工厂的中层管理人员采取劳务派遣形式,操作人员为劳务外包形式,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超公司员工总数的10%。
Ø问题分析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10%”,未来在审核中会较为关注整个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规范性问题,并要求用工规范性需要运营一定的时间。
针对公司同时存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用工形式,IPO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以服务外包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Ø相关建议
建议公司尽快对劳务派遣问题进行规范,使之符合劳务派遣 “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和“10%”的比例要求。
同时从公司用工管理、用工岗位安排、用工人员安排等方面对劳务外包进行规范,避免被认定为实质上的劳务派遣(即“假外包,真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