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资本论》,大家都很熟悉,但是,价值为何物?如何计算?可能就不是每个人都能回答的了了。
在政经的标准论述中,有4个结论:
(1)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
(2)价格围绕(商品的货币)价值上下波动
(3)资本在行业间的流动会使价格偏离(商品的货币)价值
(4)即使(2)错误,但仍有“总价格=(商品的货币)总价值”
以下为简便,将价值与商品的货币价值统一称作“价值”,这不妨碍阅读,细心的读者可以自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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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题1——结论(4)对么?——我们会用一个很简单的小例子说明它不太对!
马克思是如何证明结论(4)的?
他的思路是——商品1与2的产量是q1,q2,此时商品价格正好都等于价值,记为p1,p2
但是,此时商品2的利润率更高,所以,资金由行业1转移到行业2,使得:
(1)商品1产量减少到Q1(Q1<q1),故其价格上升到P1(P1>p1)
(2)商品2产量增加到Q2(Q2>q2),故其价格下降到P2(P2<p2)
按商品的新产量Q1,Q2,其总价值为多少?
总价值 = p1*Q1+p2*Q2
其总价格又为多少?
总价格 = P1*Q1+P2*Q2
由于:
P1>p1,P2<p2
故马克思想当然的认为:
p1*Q1+p2*Q2 = P1*Q1+P2*Q2
即:
总价值 = 总价格
马克思的说明方法正确么?
不正确!
我们可以看出明显漏洞,你怎么能够凭借“P1>p1,P2<p2”这样简单的条件就推导出p1*Q1+p2*Q2 = P1*Q1+P2*Q2呢?
这明显是推不出来的。
所以,讨论题1的答案是:马克思的结论(4)的证明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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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题2——结论(4)错了么?——我们又可以用直觉说明,它也并没有错!
前面讨论题1的主题定得那么危言耸听,只是想说明马克思的证明是错的。
如果现在我们想挽留结论(4),那么我们就要给出自己的证明!
这个证明很简单,以下会详细解说,但在此之前,容许我们先从一些基础概念谈起——我们先讨论更基础的问题,然后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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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题3——怎样计算商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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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结论(1),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
那么,商品1与商品2的价值量之比应该就是“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凝结”之比。
那么,这个“凝结比”如何计算?——它是商品价格比P1 / P2么?
我们先从一个例子说起:
假设红木家具生产需要1名劳动者,他劳动所贡献的价值量为v1,普通家具的生产也只要1名劳动者,他贡献的价值量为v2。
于是,红木家具与其他家具的价值比就等于两劳动者贡献的价值量之比v1 / v2
红木家具P1开始和其他家具的价钱P2一样,但后来,红木变得稀少,于是,红木家具价格P1猛涨!
你能说P1的上涨是因为制作红木家具的劳动者的“凝结”比制作其他家具的劳动者的“凝结”更多?
你能说制作红木家具的劳工比制作其他家具的劳工更有技巧、更赋技术含量?
你不能那么说!即“凝结比”v1 / v2 不会必然等于 价格比P1 / P2
价格比P1 / P2太不纯粹了,它还包含诸如红木的珍惜程度这类的信息,因此它不能单纯的反应“劳动凝结比”v1 / v2。
那么,v1 / v2如何计算?——我认为你要看劳动力市场上两类劳工的工资之比w1 / w2
如果制作红木家具的劳工与制作其他家具的劳工都有同样的工资,即w1 = w2,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v1 > v2
所以,我认为v1 / v2应该等于劳动力市场上均衡工资之比w1 / w2的数值,即:
v1 / v2 = w1 / w2
请注意,我没有说v1 + v2 = w1 + w2,在绝对值这个问题上,我尊重马克思的论述,认为劳动力创造的价值v1 + v2要大于劳动力本身的价值w1 + w2
即我认为有:
v1 > w1
v2 > w2
v1 + v2 > w1 + w2
但是,我实在想不出还有哪个地方可以像劳动力市场那样去纯粹的比较劳动力之间的重要程度。
所以,在比例问题上,我不仅认为劳动力市场可以得到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比w1 / w2,它同时也应该是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比v1 / v2,两者在比例上相等!
即:
v1 / v2 = 均衡时的w1 / 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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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看单个商品X,它的生产过程为——
1单位商品X的生产会耗损0.1个单位的机器A,消耗2单位的原材料B,并使用3名“第一类”劳动者。
其中:
1单位原料B的生产会耗费3单位自然资源类原材料C(即自然中本来就有的原材料),并使用4名“第二类”劳动者
1单位机器A的生产需要消耗10单位自然资源类原材料D,并使用10名“第二类”劳动者
于是,对于1单位的商品X,实际上有:
(a)需消耗的自然资源类原材料有——0.1*10=1单位的自然资源类原材料D,2*3=6单位的自然资源类原材料C
(b)需要使用的劳动者有——3名“第一类”劳动者,0.1*10+2*4=9名“第二类”劳动者
任何商品的生产都不过只是一堆自然资源类原材料加上一堆劳动者就能搞定的事!
再看商品X的收入分布:
1单位商品X的价格P = 商品X(1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原材料B(2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机器A(0.1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自然资源类原材料D(1单位)所有者的收入 + 自然资源类原材料C(6单位)所有者的收入 + 第一类劳动者(3名)的工资3*w1 + 第二类劳动者(9名)的工资9*w2
即:
商品价格 = 产业资本家利润 + 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收入 + 劳动者的工资
让我们忽略商业资本家,也忽略自然资源类原材料的开采费用!——这是一种简化处理!
对于整个世界,有:
消费性商品总价格 = 全社会产业资本家总利润 + 全社会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总收入 + 全社会劳动者的总工资
注意,这里加上“消费性”是因为只有消费性商品才是终端商品,社会上所有中间产品的资本家、工人等都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那份钱。如果将“消费性”三字去掉,等式将不成立!因为等式左边明显重复计算了人们的收入!
(a)我们承认自然资源类原材料对商品价值的形成确实有帮助,甚至还参与“创造”了部分价值,但是,我们认为——自然资源所有者不能依靠对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关系来收取收入!(至少马克思这样认为)——能得到收入的只有劳动者!
(b)另外,资本家没有劳动,所以他们拿的利润也不合理(至少马克思这样认为)
于是,在:
消费性商品总价格 = 全社会产业资本家总利润 + 全社会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总收入 + 全社会劳动者的总工资
中,“全社会产业资本家总利润 + 全社会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总收入”是“不合理”的分配。
于是,我们将这笔钱从资本家和自然资源所有者手中拿出来(这并非是真的拿出来,而只是一种数学上的“拿出来”),分配给所有劳动者!
这种分配只是数学上空想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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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这笔“不合理的社会总钱数”?
按劳动者的“凝结比”v1 / v2分配!
由于我们说过:v1 / v2 = 均衡时的w1 / w2
所以,只要以不同劳动者的工资比例来分配这笔“不合理的社会总钱数”就行了。
故:
一名“第一类”劳动者分配到的补贴 / 一名“第二类”劳动者分配到的补贴 = w1 / w2
于是,
( w1 + 一名“第一类”劳动者分配到的补贴 ) / ( w2 + 一名“第二类”劳动者分配到的补贴 ) = w1 / w2
于是,数量上我们可以定义:
一名“第一类”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 v1 = w1 + 一名“第一类”劳动者分配到的补贴
一名“第二类”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 v2 = w2 + 一名“第二类”劳动者分配到的补贴
按这样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
v1 > w1
v2 > w2
v1 / v2 = w1 / w2
这与前面的论述是和谐统一的!
更重要的是,我们计算出了劳动力所贡献的价值v1,v2的绝对量,而不再只是通过观察w1 / w2来确定其初步的比例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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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计算出了v1,v2的绝对量,现在回到商品X,它的价值为多少?
前面有:
1单位商品X的价格P = 商品X(1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原材料B(2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机器A(0.1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自然资源类原材料D(1单位)所有者的收入 + 自然资源类原材料C(6单位)所有者的收入 + 第一类劳动者(3名)的工资3*w1 + 第二类劳动者(9名)的工资9*w2
这是商品X的价格公式!
如果我们现在想计算商品X的真实价值,那该怎么算呢?
第一步,先去掉以下不合理的项——
商品X(1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原材料B(2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机器A(0.1单位)厂资本家的利润 + 自然资源类原材料D(1单位)所有者的收入 + 自然资源类原材料C(6单位)所有者的收入
然后,将后面的项——
第一类劳动者(3名)的工资3*w1 + 第二类劳动者(9名)的工资9*w2
里面的w1换成v1,w2换成v2,变成:
第一类劳动者(3名)的劳动力贡献的价值3*v1 + 第二类劳动者(9名)的劳动力贡献的价值9*v2
即:
1单位商品X的价值V = 第一类劳动者(3名)的劳动力贡献的价值3*v1 + 第二类劳动者(9名)的劳动力贡献的价值9*v2
以此类推,可以算出任何商品的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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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论题3的讨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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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到讨论题2,讨论题2的主题是——结论(4)错了么?
我们说马克思对它的证明是错的。
但我仍说结论(4)的内容没错,于是,我们要给出新的证明!
在讨论题3中,我们已经讲过如何计算商品的价值!方法很简单。
还记得我们得到的一个公式么?
消费性商品总价格 = 全社会产业资本家总利润 + 全社会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总收入 + 全社会劳动者的总工资
我们计算商品价值时,需要先将“全社会产业资本家总利润 + 全社会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总收入”这笔“不合理的社会总钱数”分配给不同劳动者。
但这仅仅只是分配重组,并没有再创造什么!
这种分配是事后的分配行为,是数学上的空想分配行为,为的只是计算价值量,它并没有影响任何实际量!
虽然对于单个商品,比如商品X,可能会有:
商品X的价格P 不等于 商品X的价值V
但是,按讨论题3的计算方法,如果是面对全世界的商品,则必有——
消费性商品总价格 = 消费性商品总价值
于是,命题得证!
可见,结论(4)还是成立的(至少对于终端商品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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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对《资本论》价值问题的一点个人看法。论述到此结束。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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