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yr 发表于 2024-4-14 12:12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已经内在地包含了劳动者在不同的主客观条件下的劳动可表现为不同的价值 ...
现实各种商品的千差万别的主客观生产条件,形成了各自生产时的千差万别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但马克思的表现全社会各种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用经济尺度的劳动时间来表现(已经不是时间单位!而是劳动量单位,类似于天文学中的距离长度单位光年!)。而经济尺度的劳动时间是由自然尺度劳动时间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转化变成的(以简单劳动的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可以把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3,53]看成只是在设定一个标准生产条件下生产各种商品所必要的经济尺度的劳动时间。这里标准生产条件是指:主观因素的劳动者都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客观因素都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所有现实的偏离主客观生产条件下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都必须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转化换算为标准生产条件下的经济尺度劳动时间,即现实的不同质的劳动力要转化换算为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现实的各种不同的生产条件要转化换算为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但是这种转化换算恰恰又是不能事先进行的,而是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进行的。在这里一定要明白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一种确定的自然尺度时间概念,它只是对现实中有差别的劳动力和有差别的生产条件下所进行的各种不同质和量的劳动向统一标准劳动量转化换算的一种规定,是对不同的劳动产品进行交换时的平等性的规定。它是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需求等等因素的一种状态量(劳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