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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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品评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若干观点(5)——商品交换遵循互利的比较利益原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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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4-5-18 15:40:58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4-5-17 20:47
啥叫先验?
谢谢关注与质疑。
本人使用的“先验”在通常意义上理解为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先验”在哲学上是有不同的其它理解,在这里不予深入讨论。在“品评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若干观点(4)——商品价值是交换领域中的“关系”范畴”的帖子的11楼的“马克思所认定预先就存在商品体内的“共同的东西”——“商品价值”,还是未知的、正是我们要加以论证是否真的有脱离市场交换的单方面在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着的事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即“商品价值”都只能是看不见的、摸不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你必须认定“商品价值”早已经是内在的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着的实体,才能作马克思的上面的类比!”叙述,可以看做是对本人使用“先验”一词的解读。欢迎讨论。

12
zhengyr 发表于 2024-5-18 15:43:43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4-5-17 21:39
如果俺捕杀1只海狸,需要花费二倍于捕杀1头梅花鹿所需要的劳动,俺最大的接受程度,就是愿意用2头梅花鹿去 ...
是一种反驳商品交换的所谓“等价交换原则”的角度!

13
zhengyr 发表于 2024-5-18 15:50:21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4-5-17 21:44
啥叫经验?啥叫客观?
检验分为自检和互检。
互检,就看你的观点理论能否得到别人的普遍认可,这也叫客观 ...
所谓经验,即是从已发生的事件中获取的信息。对于“商品价值”而言,它只能从成功交换的过程中得到商品价值的“量值”!它是随条件可变的“交换关系”值!
至于“客观”,我这里所说的仅仅是指“客观的前提条件”与“主观的前提条件”,它和哲学中的主观与客观是不同的。这里的“主观的前提条件”是特指“自身方面”的条件;“客观的前提条件”是特指“自身以外”的条件。欢迎给出更容易理解的学术性表达方式!至于哲学中的主观与客观有关的问题就不深入讨论了。

14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4-5-19 10:00:58 来自手机
zhengyr 发表于 2024-5-18 15:40
谢谢关注与质疑。
本人使用的“先验”在通常意义上理解为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先验”在哲 ...
所谓先验就是先于检验就确立#理论观点的正确性的意思。<br>
拿商品交易来说,先验就是先于交易程序之前,生产者就确立“商品价值”的正确性,生产者说商品价值多少,你消费者就只管掏多少钱买就是了,无需质疑生产者定价的正确性,不需要买卖双方讨价还价互相协商——这个“交易程序”了。<br>
而消费者验证“商品成本”的重要手段,就是自力更生亲力亲为去生产,比如,你想知道鸡鸭的生产成本,就可以亲自养几只鸡鸭验证一下,但是#些人为了垄断生产领域,就制定法律政策禁止其他人养鸡养鸭的自由,只许他自己养鸡养鸭,让你无法验证成本,以达到他们垄断生产和定价权的目的。<br>
所以,作为一种处事方式,“先验”完全是一种主观的先入为主先斩后奏不容质辩的强盗逻辑和霸王作风。<br>
但作为形而上的道义和与生俱来的趋利本能,先验则是促使大家对某件事物产生普遍的共情,共识,公愤,公意,公正,群情激愤,同仇敌忾,同心同德…等共同反应的驱动力,促使大家趋于公平公正的共同立场的驱动力。<br>
…<br>
所以说,公平正义无疑是先验存在的,但并不存在于“商品价值”中,而是存在于商品“交易程序”中。

15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4-5-19 12:46:03 来自手机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4-5-19 10:00
所谓先验就是先于检验就确立#理论观点的正确性的意思。
拿商品交易来说,先验就是先于交易程序之前,生产 ...
所以说,公平正义无疑是先验存在的,但并不存在于#人事先规定的“商品价值”中,而是存在于“商品自由交易”和“商品自由竞争”的辩证格斗程序中,实际上存在于独立平等的公民自由中。

16
zhengyr 发表于 2024-5-19 15:49:40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4-5-19 10:00
所谓先验就是先于检验就确立#理论观点的正确性的意思。
拿商品交易来说,先验就是先于交易程序之前,生产 ...
同意先生关于公平正义存在于“商品“交易程序”中”。

17
zhengyr 发表于 2024-5-20 17:13:38
比较利益的产生是基于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斯密所说的人类有互通有无,……的倾向中的“有无”二字,正是反映了各个经济单位(可以小至个人)之间的生产力的差别。某经济单位拥有多余的某物正是说明了该经济单位在此种产品的生产上存在着优势(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综合优势),即该产品的生产力特别高;另一经济单位缺少某物正是说明了该经济单位在此种产品的生产上存在着劣势,即该产品的生产力非常低。正是由于各个经济单位在生产各种产品的生产力上存在着差别,特别是在生产各种产品的相对生产力上的差别,才使得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成为可能并为交换的双方都带来比较利益。事实上,最初的交换比例,是交换的双方各自根据自己交换出去的商品所付出的劳动量(包括自然资源所具有等效劳动量)与若自己生产对方商品将要或可能付出的劳动量进行评价,然后通过协商(也就是讨价还价)决定的。交换的双方都只能以自己的生产能力为标准去衡量对方的产品,都认为自己要付出更多的劳动量(与自己用于交换的劳动量相对比较)才能生产出对方的产品,因此才愿意与对方进行交换,交换活动才得以进行。当双方都只是以各自的劳动量为标准自己与自己进行比较时,则由于双方所使用的各自的标准不同,因而根本无法确定交换的劳动量是否“相等”,交换只能说是平等的自由的交换。

18
zhengyr 发表于 2024-5-21 15:51:35
斯密其实早就看到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理论的困难。他说:“劳动虽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们的不同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须加以考虑。一个钟头的困难工作,比一个钟头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有更多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小时,比普通业务做一月所含劳动量也可能较多。但是,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的准确尺度不容易找到。诚然,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作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2。第27页。]斯密所说的“……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这句话就意味着自然尺度的不同质的耗费劳动并不能直接决定商品价值(还要考虑其他影响因素)。耗费劳动要“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以后,才能转化为同质的可比较的经济尺度的有效社会劳动。

19
zhengyr 发表于 2024-5-22 16:27:38
其实,马克思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也是倒果为因倒推得到的。马克思说:“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53页。]这就是说,是因为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马克思并没有详加说明怎样才能使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很不相同的)。这种劳动相等并不是实际耗费的劳动相等,而是经过交换过程转化为交换双方认可的同质的劳动相等。

20
zhengyr 发表于 2024-5-23 15:40:40
实际上,在初期物物交换的时代,人们并没有“等价”交换的概念。商品交换的直接原因是各个经济单位的生产劳动能力发展的不平衡,存在着比较利益驱动,即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比自己生产交换来的商品要经济得多、合算得多,否则还不如自己生产,并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交换背后隐藏着的劳动价值!客观的事实正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的双方都有可能获得好处——李嘉图所指出的比较利益——能够节约自己的劳动和资源!因为一旦不能节约自己的劳动和资源,人们则不用相互交换,而宁愿自己生产所需物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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