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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受自己的自主意志所支配。<br>
奴役,是被他人的自主意志所支配。<br>
奴役不是你的自愿,而是被迫接受他人的意志,并与之达成“奴役共识”。<br>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由”,更像一种自律,蕴含了互动,有互动就有交易,有交易就有双方自愿的“交易共识”。<br>
这种“交易共识”,跟“奴役共识”不同,交易是双方自愿,奴役是一方自愿,一方不自愿。<br>
奴役是一方强制另一方,交易是双方共同被“外部”的“精神”所“强制”。所以一个叫“人为”,一个“天然”,一个叫主观,一个叫客观。<br>
只要产生双方“自愿的共识”,就不再是交易双方的自主意志,而是共同被外部的客观精神所支配控制,这种“精神”来自“公正的旁观者”。<br>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似自己良心的主观,其实是一种客观。把己所不欲的东西推荐给别人,就是居心不良。<br>
而双方都不自愿,其实也是一种客观共识,体现为交易双方各自的自主意志之间的对抗,以拒绝的对方不良企图,比如强买强卖和强迫交易。<br>
若拒绝不了,则丧失自主权,丧失自由,沦为对方意志的控制对象。<br>
而自愿接受对方的“好意”,而形成双方自愿合作的交易共识,这就不叫自由意志,也并非被对方意志所强迫控制,可视为双方都被“公正的旁观者”所控制。<br>
自愿交易的双方,以及市场各方竞争者,共同心甘情愿所形成的市场价格共识,均可视为被“公正的旁观者”所控制,而非被具体的#个人的意志所【人为】控制。<br>
“公正的旁观者”是人类自由意志的原因,也是一切自然规律的原因。<br>
而强迫交易则是屈从于对方的意志,从而令自己丧失自主权,沦为奴役对象,只有成功地抗拒了这种强迫才不会丧失自主权。<br>
而双方自愿形成的“交易”,可视为被“公正的旁观者”所强迫,不是“人为”的强迫。<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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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的自愿原则,实际上蕴含着交易双方彼此尊重对方自主权的文明原则。<br>
当你向别人推销你主观认为的“好”商品时,是否尊重对方的自主权,是否征求对方的同意,是否容许对方拒绝,是否容许对方另选他人做交易,是否容许竞争者存在…文明与野蛮的分野就在这里。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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