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3)》(学习笔记)-102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确定和披露不恰当。个别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标准只披露了定量标准,未披露定性标准;或者未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个别上市公司用于确定重大缺陷标准的基准不恰当。例如,资产密集型的上市公司或者利润微薄的上市公司以资产总额为基准确定财务报告重大缺陷,以此计算出来的重大缺陷标准相对于 该上市公司的利润表金额明显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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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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