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吗
梁慧星教授近作
?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起诉银行
?一文①,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很大反响。因笔者也代理过不良债权受让人起诉银行的案件,并且已经胜诉,按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也可归入
“个别法院做出了错误判决,使不良债权受让人的目的得逞
〞一类。但是很遗憾,笔者不能同意该文的某些观点,现提出几点拙见以就教于梁慧星教授。
一、关于不能起诉、驳回起诉和驳回实体请求权的悖论
梁文援引一个不良债权的案例,
〔形式逻辑小前提
〕引出一个结论
〔法效果〕:但凡不良债权都不能起诉银行。但是,该结论缺少形式逻辑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法律
标准或命令,即国家关于不良债权不能起诉银行的禁止性
标准。该文用债权的相对性原理代替了法律
标准、或命令,显然与形式逻辑的大前提不符。那么论证下去,我们也只能按梁教授的文章标题作为法律
标准〔该文的标题本身就带有命令性质
〕,得出的逻辑结论应该为:不良债权不能起诉银行
〔大前提〕,××受让的债权是不良债权,因此不能起诉银行。但是由于大前提不是法律
标准和命令,所以得出的结论自然不能成立。
在深入探讨该文之前,先简述一下梁教授据以引伸和借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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