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生产某独家特产200斤,B生产手机1部,特产用时10小时/斤,手机用时10小时/部。
假设手机1000元/部,双方自愿互换,基于等价交换原理:
200斤特产的个别劳动时间(200*10小时)=1部手机的个别劳动时间(10小时)
若以手机为参照,1斤特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当于生产手机的1/200小时,市场价格为1000元/200斤=5元/斤。
如果改变供需,只要双方自愿互换,基于等价交换原理,两种产品的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是相等的,但它们的单件的劳动价值比和市场价格比将同比例变化。
若A供应100斤特产,双方仍愿意互换,基于等价交换原理:
100斤特产个别劳动时间(100*10小时)=1部手机个别劳动时间(10小时)
仍以手机为参照,1斤特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当于生产手机的1/100小时,市场价格为1000元/100斤=10元/斤,劳动价值和市场价格都同比增长2倍。
无论艺术品、农产品、工业品,只要改变成交时的供需,成交时的产品的劳动价值和市场价格都将同比变化。
如上面特产:
1部=200斤 每斤1/200小时 单价5元
x2倍同比变化
1部=100斤 每斤1/100小时 单价10元
那么,只要一件商品的人工、原料等市场价格是合理的,就可以反推出人工、原料等的劳动价值占比,有没有剩余价值有没有剥削,就一目了然。
什么样的市场价格是合理的呢?当然是尽量排除欺诈、强迫、信息差之后。没有最好,只有相对好,幻想一步到位是虚假不现实的,一天天变好却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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