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
引言
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
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
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 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
(一)16 号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以下简
称“16 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
的生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