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书(适用于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
编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
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在
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
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
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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