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
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
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
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
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
规则的必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
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
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
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
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
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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