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律的历史类型 :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 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
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
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
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
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
法。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 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 :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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