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法:是指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
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
公法: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的生活关系的法律。(横向:上下级)
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纵向:平等的)
2)指导理念不同
公法——命令与服从
私法——自由平等协商
3)法律追求的目的不同
公法:给公共权利界定一个行驶范围来保护人权(制约权力)
私法:对处于利害冲突的双方的争端进行平息调和(调整私人利益冲突)
3.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采用“商人”和“商行为”这两个基本概念作为制定和
适用商法典的基准。德国:商人法主义 法国法系:商行为法主义
4.商法概念三要素:
①商人:以自己(公司而非自然人)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的职业者)
②商行为:商法上作为法律行为或法律上行为看待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行为
③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5.私法基本原则:
①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在私法领域双方权利与义务通过自由协商
来形成,国家和他人不得干涉,强调法律形式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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