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中的对赌条款研究
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讨论最初开始于2013年的海富世恒投资案,该案历经兰州中院、甘肃高院及最高法院的审理,最终最高院认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无效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有效,引发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对司法审判也只能起到指引作用,实务界和理论界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仍争论不休。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在审理的仲裁案件中支持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引领了理论界的“后海富”时代。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赌协议在投资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效力所引发的争议也大量涌现,自2013年起司法审判中已有近百起涉及对赌协议效力纠纷的已决判例。
学术界讨论对赌协议效力的论文和期刊也层出不穷,但大多停留在对赌协议概念、产生原因、性质及与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基本原则的冲突问题上,涉及对赌条款效力认定的具体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加之国外资本市场的成熟发展,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研究比较有限,使得本文的研究更具理论价值。但因为资料有限,数据整理不足,本文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除前言与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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