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
(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
进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
拯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
缺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
缺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
务必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缺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
表达了海上保险的分摊
缺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
与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借款的办法就是:
假如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偿还;
假如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款项无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支付的
缺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
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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