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第一节董事民事责任理论
”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业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们对公司的业务多无所知,如果她们没有派别,她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半年分配给她们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因此,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
1974
年版,第
303页。在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里,在崇尚自由之理念的同时,也应强化社会个体责任之观念。”一个自由社会很可能会比其它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
1997
年版,第
89页。责任概念之因此日渐演化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就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法律义务或是否使她接受惩罚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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