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
在立法时机上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即有无急切的立法需求、是否具备满足立法需求的条件
与能够满足立法需求的程度。在立法模式中要抉择个别立法与整体立法、概括性立法与规范性立法。当前存在的立法难点及
计策是适用范围的扩展、退休年龄的确定、
与禁止“退保”的发生。
一、立法时机的抉择
社会保险立法时机的抉择有三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其一是否有急切的立法需求?其二是否具备了满足立法需求的条件?其三在何种程度上满足立法需求?
社会保险立法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项更具调整未来社会关系的立法,
或者者说是一项更多涉及人们未来需要的立法。这
能够从社会保险的五项内容中得到证明:养老保险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
必定性但对全体社会成员并不都具有现实性,且人们千百年来更习惯于“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老年的事由自我掌控并自行解决,而不是依凭于法律转移至社会;工伤保险与疾病保险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现实性却对全体社会专员并不具有
必定性,特别不具有现实
必定性;生育保险与全体社会成员
有关但只与部分社会成员直接联系,且由于长期以来把生儿育女看成是个人与家庭份内的事,社会成员
通常不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