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日本巨灾保险的启示
日本巨灾保险的启示
德国人PaulMayet于1875年提出,日本应当借鉴德国之公营保险,建立火灾保险,以应付火灾、地震灾难、暴风、洪水、战斗对房屋造成的巨额损害。由此提出但于1882年被最终拒绝的《房屋保险法案》,可谓日本巨灾保险尝试之肇始。日本朝野开头接触巨灾保险并有所了解。1923年关东7.9级大地震,死亡人数高达14万,财产损失很多,促使日本重新端详地震保险,加强了资料的收集与讨论。此后,日本于1934年制定《地震保险制度纲要》,提出地震保险国营化,将地震保险契约强制附加于火灾保险之上;1944年由于战斗靠近本土,在应急状态下制定《战时特别损害保险法》,将巨灾保险与战斗联系起来,可谓日本强制地震保险之开端;1948年福井7.1级地震后,大藏省银行局保险课完成《地震保险法纲要案》,提出设立地震保险基金的设想,但未通过内阁的决议;1952年,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组建暴风、水灾、地震保险特殊委员会,专注于对巨灾保险的讨论,并于1953年公布《地震保险实施纲要》[3]。日本通过以上法案,多次对地震保险制度进行探讨和尝试,但除《战时特别损害保险法》施行1年有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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