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国企利益集团化
实现国企分红的一个重要障碍在于,国企利益集团化导致国企实际控制权被小集团操纵,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内部管理权力近亲繁殖,权力结构逐渐被企业高层家族成员或利益圈子的成员垄断,财产资源逐渐被小集团占有或借用,这就造成一些国企发展的成果被少数人享有。
西方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有健全的监督控制体系,以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在这些国家中,国会或议会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核企业年度报告、法律执行情况和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行使监控权。英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要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和账目,议会通过经常听取企业的财务报告,监督和审核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有权传国有企业的行政官员到国会作证和陈述法律执行情况及政策落实程度。法国国会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对国有企业监督,并且法律对诉讼提起条件、程序、诉讼和解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议会监控提高了监控权威性。
因此,要杜绝国企利益集团化,必须把对国企领导的考核与控制落到实处,要明晰监督主体,界定监督职权,同时要严刑峻法规定对监督主体失职和对监督客体具有威慑作用的法定诉讼权,同时还要通过司法人大等机构对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杜绝监督人员与企业领导以串谋独占全民利益的机会。
(本文来自邹先生的博客http://zouhengfu.blog.sohu.com/65242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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