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之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白被捕前是北京某某装饰材料
采购及库房主管。因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
2006年5月30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6月21日
被逮捕。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51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
2006年8月24日
向法院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李白利用担任北京某某装饰材料
采购及库房主管、负责开具入库单的职务便利,
屡次向该公司供货商李放索要钱款。李放为取得入库单以结算货款,于同年
5月25日
按照李白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万元,李白将这笔款取出后逃匿,后被查获(涉案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白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人证李放、李丹等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存款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白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法
惩办。通州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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