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
壽險商品發展策略
蔡 啟 良台大財務金融學系助理教授加拿大滑鐵盧大學精算博士
演 講 大 綱
相關法規之限制現行精算之困境可行之商品模式結論與建議 議題討論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五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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