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资本论》证明资本能够创造价值(黄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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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如果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物化为 6 先令,那末 1200 个这样的工作日就物化为 6 先令 × 1200。在前一种情况下,产品体现了 12 个劳动小时,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体现了 12×1200 个劳动小时。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 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资本论 第四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人民出版社,1975年,p.35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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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商品的价值不取决于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这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任何时刻,每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一个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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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p.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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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管工人生产这种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多少,他们生产的每一件产品的价值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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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又说:“因此,12 个人在一个 144 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 12 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 12 小时或者一个劳动者连续劳动 12 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p.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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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千两百个工人相互协作时的产品比一千两百个工人单独劳动时的产品肯定要“多得多”,因此,前者创造的总价值量也高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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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协作本身会带来价值生产的巨大增长,而不是“不会引起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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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作劳动的工人的总产品比单干的劳动者的产品要“多得多”,那么前者创造的总价值量也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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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两百个工人能够集中在一个厂房里协作进行生产,显然是资本的贡献。因此,这一价值增加,显然应该归功于资本,可以视为资本创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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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资本家不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仅仅获得这种价值增额部分,也能够获得利润。这种利润显然是非剥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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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资本家实际上是和雇工共同瓜分了这一价值增量。这就是劳动者为什么选择进入工厂参加协作劳动的原因,因为可以获得比自己单干更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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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资本家让渡集体力创造的一部分新增价值给雇工,不是因为他们仁慈,而是外部的市场力量(其他资本家的竞争)迫使他们这样做,否则他们就可能招不到足够数量和质量的雇工。除了市场力量,行政力量(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和政治力量(工人运动)等,也会迫使资本家和雇工分享协作劳动带来的价值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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