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在生产方面认为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来源。商品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力的凝结,价值量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br>
在分配方面,劳动价值论主张按劳分配。因为财富是劳动者生产创造的,所以唯有劳动者具有分配财富的权利。非劳动者不具有分配财富的权利。<br>
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并不是按劳分配的,因为资本家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形成归属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利润、地租和利息等形式存在。利润、利息和地租具有剥削性质。任何人通过利息、租金获得的收入都是一种剥削。这种认识根深蒂固。<br>
问题来了,在现实中,一般民众也不乏出租房屋收取房租,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借钱给别人收取利息的。难道他们都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吗?有人可能会说,只要收取地租和利息就是剥削,就是作为剥削者而存在。我认为这是不符合逻辑的。<br>
根据按劳分配,唯劳分配的分配法则,只有劳动者具有分配权,非劳动者不具有分配权。只有劳动者可以参与分配,非劳动者无权参与分配。因此,在论及分配时,我们首先把非劳动者排除在外。剩下具有分配权,有资格分配社会财富的就只是劳动者。<br>
接下来我们考察分配方式。通常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根据劳动量取得工资,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再有就是实行补贴或奖励。<br>
除此而外,还有没有其他分配方式?我认为所谓的财产性收入也是劳动者按劳分配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劳动者分配社会财富的一种重要的按劳分配方式。劳动者出租房屋收取房租,借钱给别人收取利息,参与企业利润分红都是劳动者按劳分配的具体方式(不包括超额利润,高利贷等)。在劳动者中,对于全体劳动者来说,工资、地租、利润、利息等收入都是分配的不同方式,或者说,只是按劳分配的不同方式而已。地租、利息的本质是劳动者节约劳动的收入。本钱都是节约下来的。并非是不劳而获,剥削来的。对于劳动者来说,重要的不是他们共同的分配方式(他们在分配方式面前人人平等),而是他们参与分配的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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