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szyz 发表于 2011-10-15 18:07 
你的想法和动机是好的,但你不知道如何实现她。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劳动者是不能选择国家作为自己的代表的。在真正的代表关系中,被代表人应当拥有比代表更高的权威,也就是说被代表人能够否决代表的任何决定。但是在社会关系中,国家始终是最有权威的主体,因为国家是掌握最有力量的暴力的代表机关。国家不可能充当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所有权主体即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真正代表,国家可以否决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国家甚至可以让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意志无法形成。
劳动者集体要想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选择自己能够控制和掌握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劳动者集体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自己的代表,而只能在企业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代表。在这个范围内代表所选择自己的代表一方面劳动者集体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否决自己的代表所作出的违背自己的利益和意志的决定。另一方面劳动者集体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撤换自己的代表。劳动者集体要想在企业的范围内控制自己的代表,除了拥有上面介绍的两种权力之外,还需要拥有一系列其它的权利,例如充分的监督代表的权力,决定代表的工资的权力,在法律上起诉代表的权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