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私有制”社会的质性规定
关于第四种所有制分析,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是通过于前三种所有制的异质性关系,来确证这个“现代私有制社会”的。
第一,从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看,因为前者的生产工具是“自然形成”的,而后者则是由“文明”创造的。
第二,在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上看,“在前一种情况下,即在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的情况下,各个人受自然界的支配,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受劳动产品的支配。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财产(地产)也表现为直接的、自然形成的统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表现为劳动的统治,特别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即资本的统治”。与前三种所有制社会中人为自然界支配不同,现代私有制社会是受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资本的统治。
第三,在人的交换关系上,在前三种所有制社会中,交换是人与自然交换,现代私有制社会则是人与人交换,并且,“前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人通过某种联系——家庭、部落或者甚至是土地本身,等等——结合在一起;后一种情况的前提是,各个人互不依赖,仅仅通过交换集合在一起”。这种个人“互不依赖”而仅仅通过市场交换联系起来的观点,正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指称对象。后面,马克思恩格斯对此还有更具体的说明。
第四,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关系上,“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具备普通常识就够了,体力活动和脑力活动彼此还完全没有分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实际上应该已经实行分工”。这一点,似乎并不十分精确,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离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才发生的事情。
第五,在社会统治的方式上,“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统治可以依靠个人关系,依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共同体[Gemeinwesen];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统治必须采取物的形式,通过某种第三者,即通过货币”。这一点其实跟第三点是相通的。后来马克思将这二者重新表述为“人的依赖性”和“物的依赖性”。关于通过货币建立起来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物化问题,后面马克思恩格斯也有具体的讨论。
最后,在社会的分工问题上,“在前一种情况下,存在着小工业,但这种工业决定于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的使用,因此这里没有不同的个人之间的分工;在后一种情况下,工业只有在分工的基础上和依靠分工才能存在”②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8、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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