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若干规定
作者:周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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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
“《司法解释》
”)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
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引起的疑难问题就是:发包人在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后发包人就质量问题是提出抗辩还是另行起诉或反诉呢?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后,建设单位是主张施工单位建造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工程款还是反诉施工单位要求其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呢?这个实际上是我们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工程验收通过了,你再说质量有问题而不支付工程款,这样的抗辩是没有用的,法院是不予采纳的。工程验收通过了,建设单位能做的就是反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否则,法院是不予审理或者审理了也仅对工程款进行审理,质量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的工程未经验收
的问题。原来法律规定,没有经过验收
出现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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